作者Hoyuki (無所謂了)
看板tax
標題[問題] 請問一個有關所得稅法的問題
時間Sun Oct 3 17:56:51 2004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
得額中減除。
第十四條第七類第三項
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
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
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
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
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想請教的是: 這兩條是否有衝突之處?
若依據第十四條第七類第三項中所述,個人持有記名股票一年後出售所獲取之所得,有一
半要繳稅,另一半免稅。
繳稅的那一部分,是否與第四條之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有格格不入之處?
謝謝 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01.30
※ 編輯: Hoyuki 來自: 203.67.101.30 (10/03 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