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yuki (无所谓了)
看板tax
标题[问题] 请问一个有关所得税法的问题
时间Sun Oct 3 17:56:51 2004
所得税法第四条之一
自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
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证券交易损失亦不得自所
得额中减除。
第十四条第七类第三项
个人购买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
记名股票或记名公司债、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或银行经政
府核准发行之开发债券,持有满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时,
得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数作为当
年度所得,其余半数免税。
想请教的是: 这两条是否有冲突之处?
若依据第十四条第七类第三项中所述,个人持有记名股票一年後出售所获取之所得,有一
半要缴税,另一半免税。
缴税的那一部分,是否与第四条之 "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 有格格不入之处?
谢谢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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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101.30
※ 编辑: Hoyuki 来自: 203.67.101.30 (10/03 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