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
看板tax
標題Re: 麻將補稅 胡瓜補繳逾100萬
時間Tue Sep 14 06:16:58 2004
※ 引述《JoIsJohn (joisjohn)》之銘言:
: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 這可能是指所得稅.
: : 這指的是贈與稅,若同一年度內僅贈總共100萬,不必課稅.
: : 合於稅法,不講理~
: 我現在大概有了解..
: 簡單的說 甲賺了100萬要收所得稅是當然的
: 但他把100萬贈與出去
: 雖然那100萬並沒有給甲帶來消費利益(就是說沒有換來物質或精神上的好處)
: 但是那種消耗財產的方式並不是"必要支出"...政府並不列在扣稅的範圍裡
: 所以政府不退稅是天經地義的
: (就像你自己不小心把100萬的鈔票燒掉了 政府不會退稅給你是一樣的道理)
: 而乙得到了100萬所以要繳所得稅也是應該的...
: ------------------------------
: 是這樣吧...
1. 有沒有帶來消費利益是一回事,所得又是另一回事。
所得稅不考慮有沒有帶來消費利益。
2. 認列支出和『退稅』是不一樣的事情。
退稅發生於你已經繳過稅了,政府把你多繳的部分退還給你。
什麼時候在結報前已經繳過稅了?
可能的情況情況是發生於分離扣稅,還有的情況是發生於預扣所得稅
絕大部分是發生於預扣所得稅,如你的薪資可能就會預扣 10%的所得稅
mm , 要說明第一點得花點時間,有空再另外回文 :)
PS. 這位版友對這串討論似乎很有興趣,何不去看看所得稅法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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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martlai:要人家去看稅法太殘酷了啦XD 218.167.206.249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