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瀟灑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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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土地協議價格徵收 免所得稅
時間Wed Aug 25 12:16:16 2004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財政部日前核釋,個人的土地被徵收,如徵收款是依協議價購所取得,得免納所得稅。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協議取得土地是土地徵收的先行程序,由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
達成協議,始完成土地權利移轉,與政府以公權力徵收土地的強制性不同,財政部日前特
針對協議價購土地(包括土地改良物)所領取的各項所得課稅作出函釋。
以徵收的土地而言,依所得稅法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規定,個人領取的地價補償與加成補
償免納所得稅,而因土地徵收領取的土地改良補償、建築改良補償、遷移費等其他法定補
償,因屬損害補償性質,沒有所得發生,因此不須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新函釋指出,由於協議價購先於土地徵收程序,以協議價購進行的所得給付項目或
給付標準,若與按徵收方式辦理相同,也應比照土地徵收的課稅規定處理,也就是說,領
取的地價 (與徵收價格相同)與各補償費均得免納所得稅。
不過,協議價格係由買賣雙方共同決定,目前土地徵收條例並未明定協議價格的給付項目
與計價標準,財政部也指出,若其與徵收方式辦理者不同,則僅有地價及其加成補償得依
法免稅,其餘給付項目仍依稅法認定相關所得稅的徵免。
【2004/08/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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