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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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土地协议价格徵收 免所得税
时间Wed Aug 25 12:16:16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财政部日前核释,个人的土地被徵收,如徵收款是依协议价购所取得,得免纳所得税。
根据土地徵收条例规定,协议取得土地是土地徵收的先行程序,由需用土地人与所有权人
达成协议,始完成土地权利移转,与政府以公权力徵收土地的强制性不同,财政部日前特
针对协议价购土地(包括土地改良物)所领取的各项所得课税作出函释。
以徵收的土地而言,依所得税法土地交易所得免税的规定,个人领取的地价补偿与加成补
偿免纳所得税,而因土地徵收领取的土地改良补偿、建筑改良补偿、迁移费等其他法定补
偿,因属损害补偿性质,没有所得发生,因此不须课徵所得税。
财政部新函释指出,由於协议价购先於土地徵收程序,以协议价购进行的所得给付项目或
给付标准,若与按徵收方式办理相同,也应比照土地徵收的课税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领
取的地价 (与徵收价格相同)与各补偿费均得免纳所得税。
不过,协议价格系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目前土地徵收条例并未明定协议价格的给付项目
与计价标准,财政部也指出,若其与徵收方式办理者不同,则仅有地价及其加成补偿得依
法免税,其余给付项目仍依税法认定相关所得税的徵免。
【2004/08/2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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