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瀟灑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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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稅務問答》父母離異 子女仍有繼承權
時間Mon Aug 16 09:33:10 2004
■ 台北訊
苗栗縣賴小姐詢問:
父母離婚,子女監護權歸母親,如今父親死亡,是否有仍為繼承人?如果不要繼承可以嗎
?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答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遺產者,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
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因此,即使離婚,子女監護權歸由母親所有,父親死亡,
子女仍有繼承權,繼承人仍應依規定申報遺產稅。如果子女不欲繼承,則應於知悉父死亡
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一般拋棄繼承大都運用在被繼承人的債務高於所遺留財產時,繼承人藉拋棄繼承,避免承
接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除非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大於遺產或債務金額無法確定有可能大
於遺產;否則,拋棄繼承反而將使遺產稅扣除額減少。所以賴小姐如果要拋棄繼承權時,
應先考慮清楚。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37-460597轉503竹南稽徵所王雅慧)
【2004/08/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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