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tiidle (不要瞧不起豬頭)
看板tax
標題Re: [問題] 有關打工繳稅的問題
時間Thu Aug 5 03:24:50 2004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有關打工繳稅的問題
: 時間: Wed Aug 4 20:54:40 2004
:
: ※ 引述《singinsky (思念)》之銘言:
: : 剛剛拜讀了8-1-9-3的文章
: : 小弟還是有一點疑惑
: : 是說只要整年的薪資小於免稅額(聽說是十九萬多)
: : 就等於不用課稅了嗎?
: 以個人申報,不會課到稅,但需依法提出申報. (申報和課稅是兩件事哦!)
不過要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
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也就是當你全年所得小於
74000+44000=118000時,是可免申報的(至於大於此數字而未達繳稅標準仍需
申報是由於若欲享受其它扣除額需附憑證,例如扣繳憑單,收據等,國稅局才
能得知納稅義務人是否真如實申報)
:
: : 如果跟父母一起申報,是不是還會更有利?
: 如果年收入超過174,000,跟父母一起申報時,不見得會更有利.(實際試算才知道)
:
: 依93年度的
: 免稅額=74,000元
: 薪資所得扣除額=75,000元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 (學生單獨申報,無法使用...限大專院所及..詳稅法規定)
: (個人)標準扣除額=44,000元 (每戶只能用一次,標準個人/標準夫妻合,另有列舉式)
: 學生自己申報時,可列扣標準扣除額,但跟父母一起申報時,就不能再多扣這一筆.
:
: : 另外 假設我是公司的老闆
: : 是不是會故意虛報員工薪資所得以減免所得
: 此做法違法,員工被不實申報所得,應提出檢舉.
:
由於採累進稅率及免稅額,薪資特別扣除額的關係,稅率級距較高可將所得
轉嫁給低級距的,例如邊際稅率40%轉給6%或是未達納稅標準的人,再由高稅率
的人幫低稅率的繳納所得稅,等於是原本是高稅率的人卻依低稅率納稅...
再來就是公司多認薪資費用,只要公司所得稅稅率大於個人所得稅稅率,道
理是一樣的(若在兩稅合一下,只要最終享受公司收益的人的稅率大於被轉之個
人,仍能從中獲益)
問題是這樣做,違反稅法是一定的,而且要是公司不是老闆一個人的,多列
的所得的錢只進入老闆的口袋,有點像是在掏空公司,且還有些非稅成本,例如
可能被查緝檢舉的風險,給員工的封口費,交易的安排啦,所以通常會這麼做的
都是小公司或是家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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