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瀟灑走一回)
看板tax
標題無償幫人還債或代繳費用 仍需報贈與稅
時間Fri Jul 30 11:15:56 2004
■ 中央社台北二十九日電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今天表示,如果用自己的資金無償幫他人承擔債務、交付價款或代繳
費用,這是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視同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
贈與的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必須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有一位人士和建設公司訂定「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書」,購買座落台
北市信義區房屋,價款六千餘萬元,他除了自付部分自備款,並償還部分抵押貸款外,剩
餘自備款都由母親出資,以及代償貸款共計三千九百餘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認為,這位人士的母親用自己的資金代他清償部分房地款,是承擔債務、交
付價款的贈與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應該是「贈與」,計應課徵贈與
稅一千餘萬元,國稅局已通知這位人士的母親限期補報,如果沒有補報就必須另處罰鍰一
千餘萬元。
國稅局目前以財產資料變動分析電腦系統,了解民眾房屋、土地、汽車、股票等資料,如
果名下財產異常增加或減少,或是剛成年而名下財產、所得突然增加,都會透過電腦選案
,查核是否有逃漏贈與稅情事,國稅局呼籲民眾,如有財產移轉而漏報贈與稅者,要自動
補報,以免受罰。
【2004/07/29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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