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无偿帮人还债或代缴费用 仍需报赠与税
时间Fri Jul 30 11:15:56 2004
■ 中央社台北二十九日电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今天表示,如果用自己的资金无偿帮他人承担债务、交付价款或代缴
费用,这是属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视同赠与」行为,赠与人在一年内
赠与的财产价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必须依规定申报赠与税。
台北市国税局指出,有一位人士和建设公司订定「房屋及土地买卖契约书」,购买座落台
北市信义区房屋,价款六千余万元,他除了自付部分自备款,并偿还部分抵押贷款外,剩
余自备款都由母亲出资,以及代偿贷款共计三千九百余万元。
台北市国税局认为,这位人士的母亲用自己的资金代他清偿部分房地款,是承担债务、交
付价款的赠与行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该是「赠与」,计应课徵赠与
税一千余万元,国税局已通知这位人士的母亲限期补报,如果没有补报就必须另处罚锾一
千余万元。
国税局目前以财产资料变动分析电脑系统,了解民众房屋、土地、汽车、股票等资料,如
果名下财产异常增加或减少,或是刚成年而名下财产、所得突然增加,都会透过电脑选案
,查核是否有逃漏赠与税情事,国税局呼吁民众,如有财产移转而漏报赠与税者,要自动
补报,以免受罚。
【2004/07/29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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