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瀟灑走一回)
看板tax
標題稅務問答》補徵房屋出售稅 提憑證可減成本
時間Mon Jul 26 08:48:11 2004
■ 稅務問答
台中何先生問:
91年曾出售房屋,經核定有財產交易所得,因故並未申報該筆所得,而須補徵稅額,何君
提出可否減除其售屋所發生的必要成本費用?
中區國稅局中縣分局答覆:
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未能提示買賣證明文件或提示不完整,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年度財政
部核定的當地「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
標準」核定課稅。因此納稅人如確有損失,務必保留憑證及相關費用單據,以便申報綜合
所得稅時檢據證明損失。
本案何君除其能提供賣賣交易當時所取具的成本費用憑證:買賣契約書(私契)、收付價
款的紀錄證明,以及買賣交易當時所取具的成本費用憑證等,可核實認定其交易所得或損
失外;因其並未申報該筆所得,而由稽徵機關依前開標準核定,故未能減除其實際發生之
售屋費用。亦即納稅義務人僅得依部頒標準或檢據核實認定其交易所得二者擇一適用。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25291040分機212劉麗卿)
【2004/07/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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