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税务问答》补徵房屋出售税 提凭证可减成本
时间Mon Jul 26 08:48:11 2004
■ 税务问答
台中何先生问:
91年曾出售房屋,经核定有财产交易所得,因故并未申报该笔所得,而须补徵税额,何君
提出可否减除其售屋所发生的必要成本费用?
中区国税局中县分局答覆:
纳税义务人出售房屋如未能提示买卖证明文件或提示不完整,稽徵机关将参照当年度财政
部核定的当地「各年度个人出售房屋未申报或已申报而未能提出证明文件之财产交易所得
标准」核定课税。因此纳税人如确有损失,务必保留凭证及相关费用单据,以便申报综合
所得税时检据证明损失。
本案何君除其能提供卖卖交易当时所取具的成本费用凭证:买卖契约书(私契)、收付价
款的纪录证明,以及买卖交易当时所取具的成本费用凭证等,可核实认定其交易所得或损
失外;因其并未申报该笔所得,而由稽徵机关依前开标准核定,故未能减除其实际发生之
售屋费用。亦即纳税义务人仅得依部颁标准或检据核实认定其交易所得二者择一适用。
(查询相关内容请洽04-25291040分机212刘丽卿)
【2004/07/26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192.17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