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瀟灑走一回)
看板tax
標題新聞分析》發票 只跟交易對象拿
時間Mon Jul 26 08:38:53 2004
■ 記者 陳美珍
查緝虛設行號一直都是稅捐機關重要的工作,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的企業,也因此成為嚴查
的目標。「虛設行號」不會在招牌上做記號,萬一不小心拿到虛設行號開出的發票,沒有
免罰機會,企業唯一自保之道,就是非交易對象發票,千萬不要拿。
財政部也知道部分虛設行號並非只賣發票,有部分甚至還有零星的營業項目來掩護,因此
,若有不知情的企業,拿到虛設行號的發票,雖然情有可原,但因法律已經明訂,只要拿
到「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發票就要處罰,企業非故意取用虛設行號發票時,稅捐機關依法
也愛莫能助,只能照章處分。
換言之,企業不小心拿到虛設行號發票,依據過去的經驗,企業拿到虛設行號發票,即使
感到冤枉,通常也都打不贏稅務官司。種種對企業不利的情況之下,唯一避免誤取虛設行
號發票的自保方式,就是絕對只向交易對象拿發票。
財政部認為,企業最清楚正在與誰交易,如果對方開立的發票,不是它自己所有的發票,
而是別家企業的發票,即使金額相同、進貨項目一樣,都要拒絕。否則,就有可能因為一
念之差,拿到虛設行號開出的發票。
拒絕取用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發票範圍,還包括代購行為。在財政部與稅捐機關執法的觀念
裡,若交易雙方確有代購契約,當負責代購的一方,直接將買進貨品拿到的發票,轉交給
買方企業,若未來這張發票出了問題,或被確認是虛設行號發票時,買方企業一樣會被罰
,而代購貨物的企業,也因有跳開發票的嫌疑,同時被處分。
我國的營業稅是採取加值課稅的概念,買賣行為層層下轉,每一項交易都會涉及向前手要
發票的問題。在財稅機關對交易雙方的發票採取嚴格認定的原則之下,要企業分辨誰是虛
設行號,現實存在極大的困難,但是只要掌握只向前手要發票,與實際有往來的企業拿發
票的習慣,就比較不會誤蹈稅網,冤枉受罰。
【2004/07/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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