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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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分析》发票 只跟交易对象拿
时间Mon Jul 26 08:38:53 2004
■ 记者 陈美珍
查缉虚设行号一直都是税捐机关重要的工作,取得虚设行号发票的企业,也因此成为严查
的目标。「虚设行号」不会在招牌上做记号,万一不小心拿到虚设行号开出的发票,没有
免罚机会,企业唯一自保之道,就是非交易对象发票,千万不要拿。
财政部也知道部分虚设行号并非只卖发票,有部分甚至还有零星的营业项目来掩护,因此
,若有不知情的企业,拿到虚设行号的发票,虽然情有可原,但因法律已经明订,只要拿
到「非实际交易对象」的发票就要处罚,企业非故意取用虚设行号发票时,税捐机关依法
也爱莫能助,只能照章处分。
换言之,企业不小心拿到虚设行号发票,依据过去的经验,企业拿到虚设行号发票,即使
感到冤枉,通常也都打不赢税务官司。种种对企业不利的情况之下,唯一避免误取虚设行
号发票的自保方式,就是绝对只向交易对象拿发票。
财政部认为,企业最清楚正在与谁交易,如果对方开立的发票,不是它自己所有的发票,
而是别家企业的发票,即使金额相同、进货项目一样,都要拒绝。否则,就有可能因为一
念之差,拿到虚设行号开出的发票。
拒绝取用非实际交易对象的发票范围,还包括代购行为。在财政部与税捐机关执法的观念
里,若交易双方确有代购契约,当负责代购的一方,直接将买进货品拿到的发票,转交给
买方企业,若未来这张发票出了问题,或被确认是虚设行号发票时,买方企业一样会被罚
,而代购货物的企业,也因有跳开发票的嫌疑,同时被处分。
我国的营业税是采取加值课税的概念,买卖行为层层下转,每一项交易都会涉及向前手要
发票的问题。在财税机关对交易双方的发票采取严格认定的原则之下,要企业分辨谁是虚
设行号,现实存在极大的困难,但是只要掌握只向前手要发票,与实际有往来的企业拿发
票的习惯,就比较不会误蹈税网,冤枉受罚。
【2004/07/26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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