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瀟灑走一回)
看板tax
標題稅務問答》彩券經銷商 應申報綜所稅
時間Fri Jul 16 07:58:09 2004
■ 稅務問答
台中林先生問:個人銷售公益彩券,是否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中縣分局答覆:公益彩券甲類(個人)經銷商係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券,由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公益彩券
取得之批發折扣(佣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2類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
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92年度為20﹪)
計算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因公益彩券個人經銷商取得之批發折扣收入,即佣金收入部分,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
(台北銀行)所給付,故經銷商不會取得台北銀行開立的扣繳憑單,也因此常有個人彩券
經銷商忘記或不知道應將取得的公益彩券佣金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
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25291040分機215張修榕)
【2004/07/16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255.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