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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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问答》彩券经销商 应申报综所税
时间Fri Jul 16 07:58:09 2004
■ 税务问答
台中林先生问:个人销售公益彩券,是否须申报综合所得税?
中区国税局中县分局答覆:公益彩券甲类(个人)经销商系销售传统型或立即型彩券,由
身心障碍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单亲家庭经营,因不是采营利事业组织型态经营,公益彩券
取得之批发折扣(佣金)收入,免徵营业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
1项第2类规定,依法设帐记载并取得相关凭证供稽徵机关核实认定其所得额;如未依规定
设帐记载者,得以其收入减除财政部核定之各该年度一般经纪人费用率(92年度为20﹪)
计算的必要费用後余额为所得额,计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徵综合所得税。
因公益彩券个人经销商取得之批发折扣收入,即佣金收入部分,非受托发行公益彩券机构
(台北银行)所给付,故经销商不会取得台北银行开立的扣缴凭单,也因此常有个人彩券
经销商忘记或不知道应将取得的公益彩券佣金收入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个人综合所得总
额,课徵综合所得税。
(查询相关内容请洽04-25291040分机215张修榕)
【2004/07/16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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