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tax
標題Re: 繳稅問題...
時間Fri Jul 16 01:05:21 2004
※ 引述《koregi (心靈深呼吸)》之銘言:
: 我們是一個樂團...。但是沒有固定的收入....
: 由於我們每次所演出得到的酬勞...都是由一人簽收....如果以樂團名義...
: 是要如何用呢??...是否要開發票??..
: 而我們都還是學生....所以所得一定併到家長身上....
: 因此...我想問一下...要怎麼樣才能節稅....
: 我們去年的收入大約是13萬多左右.........
: 同時我們也有申請登記業餘演奏團體.......
: 而市政府竟然把我們登記團址地方的稅制..改成了營業稅....
: 這是要怎麼辦呢??.....
: 感謝...
根據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演藝工作者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者」的相關規定,
而根據財政部所發布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規定,倘若表演人未依法設帳記載
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將以其核定收入總額的35%
作為費用標準,以歌手為例,辦一場演唱會,表演工作報酬中的35%可被列為費用
扣除,剩下的65%所得才需要繳交綜所稅。
參考來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may/30/today-show5.htm
不知業餘演奏團體適用嗎? 其他問題可以參考以下轉載的新聞,去電諮詢.
2004-05-18
「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正式上路,將成為全國第一個正式將演藝團體定位
為「非營利組織」的城市,演藝團體登記後將可免納營業所得稅及娛樂稅,並且
可申請捐款收據,提供捐款單位抵稅。 文化局與表演藝術聯盟合作,將開設單一
諮詢服務窗口,舉辦輔導課程及編印說明手冊。
即起至7月底止,由法律系副教授林桓、會計系教授許\崇源、表演藝術聯盟理事長
溫慧玟擔任諮商顧問,針對立案登記等提供諮詢服務。
19日及26日將辦兩次輔導課程,內容有「如何因應新法上路?」、
「新法稅制之操作實務」、「如何建立非營利團體的會計制度」。
因應新法,原「臺北市政府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暫行輔導要點」已廢止,文化局
即起受理演藝團體辦理登記(包括重新登記及新團立案),如有問題或需諮詢可
洽表演藝術聯盟02-227007785
相關資料可上網查詢www.culture.gov.tw。
【2004-05-16/民生報/A8版/文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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