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tax
标题Re: 缴税问题...
时间Fri Jul 16 01:05:21 2004
※ 引述《koregi (心灵深呼吸)》之铭言:
: 我们是一个乐团...。但是没有固定的收入....
: 由於我们每次所演出得到的酬劳...都是由一人签收....如果以乐团名义...
: 是要如何用呢??...是否要开发票??..
: 而我们都还是学生....所以所得一定并到家长身上....
: 因此...我想问一下...要怎麽样才能节税....
: 我们去年的收入大约是13万多左右.........
: 同时我们也有申请登记业余演奏团体.......
: 而市政府竟然把我们登记团址地方的税制..改成了营业税....
: 这是要怎麽办呢??.....
: 感谢...
根据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演艺工作者适用「执行业务所得者」的相关规定,
而根据财政部所发布的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规定,倘若表演人未依法设帐记载
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的帐簿文据者,将以其核定收入总额的35%
作为费用标准,以歌手为例,办一场演唱会,表演工作报酬中的35%可被列为费用
扣除,剩下的65%所得才需要缴交综所税。
参考来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may/30/today-show5.htm
不知业余演奏团体适用吗? 其他问题可以参考以下转载的新闻,去电谘询.
2004-05-18
「台北市演艺团体辅导规则」正式上路,将成为全国第一个正式将演艺团体定位
为「非营利组织」的城市,演艺团体登记後将可免纳营业所得税及娱乐税,并且
可申请捐款收据,提供捐款单位抵税。 文化局与表演艺术联盟合作,将开设单一
谘询服务窗口,举办辅导课程及编印说明手册。
即起至7月底止,由法律系副教授林桓、会计系教授许\崇源、表演艺术联盟理事长
温慧玟担任谘商顾问,针对立案登记等提供谘询服务。
19日及26日将办两次辅导课程,内容有「如何因应新法上路?」、
「新法税制之操作实务」、「如何建立非营利团体的会计制度」。
因应新法,原「台北市政府演艺事业暨演艺人员暂行辅导要点」已废止,文化局
即起受理演艺团体办理登记(包括重新登记及新团立案),如有问题或需谘询可
洽表演艺术联盟02-227007785
相关资料可上网查询www.culture.gov.tw。
【2004-05-16/民生报/A8版/文化新闻】
--
喜欢咖啡~~最爱曼特宁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8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