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瀟灑走一回)
看板tax
標題合併企業營業虧損抵稅 放寬
時間Thu Jul 15 20:49:37 2004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採取連結稅制的金控公司與合併企業所產生的營業虧損,在申報盈虧互抵時
,其虧損所須減除的免稅投資收益,只須扣除獲配自集團外公司的投資收益,屬於集團間
相互持股產生的投資收益,可以免列入虧損減除的項目。
財政部這項放寬解釋的新規定,將可以使採用連結稅制報稅的合併企業或金控公司,其合
併後產生的實際虧損抵稅金額,不會因為合併而縮水。
舉例來說,甲金控公司旗下有乙、丙二家子公司,甲金控集團採連結稅制,因此須與乙、
丙二家子公司的所得額辦理合併申報。甲、乙、丙公司91年度的課稅所得額,合計後產生
虧損100萬元,其中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共有156萬元,但屬於獲配自合併申報公司間
的投資收益有101萬元,獲配自他公司間的投資收益是55萬元。
在財政部發布從寬規定前,甲金控集團的100萬元營業虧損,須先減除免計入所得額的投
資收益156萬元,結果即無法申報營業虧損。但新規定發布後,甲金控集團免計入所得額
投資收益中,獲配自合併申報公司的101萬元投資收益,可以無須自虧損中減除,因此甲
金控集團當年度可以申報扣除的虧損還有45萬元(即100萬元-55萬元=45萬元)。
財政部指出,沒有採用連結稅制的關係企業或控股公司,其營所稅均屬各別公司各自申報
,因此各別公司產生的虧損,在申報所得稅時,依據財政部66年間發布的台財稅第31580
號行政命令,其虧損額須先扣除屬於免稅的投資收益後,餘額才是可以申請盈虧互抵的實
際金額。
因為經濟環境不同,財政部表示,這項行政命令如果用在採用連結稅制的控股公司或合併
企業身上時,就會發生其虧損若先減除屬於免稅的投資收益,有部分投資收益將會因為集
團間相互持股的因素,出現重複扣除,致使連結稅制下的申報集團,實際虧損金額無法如
數申報的不公平情形。
財政部因此決定,採用連結稅制申報的合併企業,在申報集團合併後的營業虧損時,只須
減除合併申報集團獲配自合併申報集團以外他公司的投資收益,集團間互配的投資收益,
可以不必自虧損額中減除。
【2004/07/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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