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瀟灑走一回)
看板tax
標題稅務問答》小規模營業 可不使用發票
時間Mon Jul 12 20:42:17 2004
■ 稅務問答
陳小姐問:申請營業登記是不是一定要使用統一發票?登記後,如果有變更或停業、註銷
時,需不需辦理?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答覆:營業稅課稅有查定課徵及使用統一發票兩種,查定課徵是指
規模小,每月平均銷售額未達20萬元的營業人,由稽徵機關查定,每三個月開徵一次,並
非申請營業登記就一定要使用統一發票,規模小的營業人若因業務需要,須使用統一發票
,也可主動申領統一發票報繳。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後,登記的營業人名稱、營業項目、地址、負責人、資本額及組織等
事項有變更,或有轉讓、合併、解散、或廢止時,都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
書,向原申請的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若有暫停營業或停業後復業的情形,都應
該在停業或復業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若未在期限內申請,除有處罰規定外(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新台幣1,500元至1.5萬元罰鍰),申請房屋稅、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時也可能受到影響。
(相關內容請洽詢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第三課)
【2004/07/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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