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税务问答》小规模营业 可不使用发票
时间Mon Jul 12 20:42:17 2004
■ 税务问答
陈小姐问:申请营业登记是不是一定要使用统一发票?登记後,如果有变更或停业、注销
时,需不需办理?
南区国税局高雄县分局答覆:营业税课税有查定课徵及使用统一发票两种,查定课徵是指
规模小,每月平均销售额未达20万元的营业人,由稽徵机关查定,每三个月开徵一次,并
非申请营业登记就一定要使用统一发票,规模小的营业人若因业务需要,须使用统一发票
,也可主动申领统一发票报缴。
营业人申请营业登记後,登记的营业人名称、营业项目、地址、负责人、资本额及组织等
事项有变更,或有转让、合并、解散、或废止时,都要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填具申请
书,向原申请的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营业登记。若有暂停营业或停业後复业的情形,都应
该在停业或复业以前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备,若未在期限内申请,除有处罚规定外(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处新台币1,500元至1.5万元罚锾),申请房屋税、地价税、
土地增值税时也可能受到影响。
(相关内容请洽询南区国税局高雄县分局第三课)
【2004/07/1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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