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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tax
標題風災戶 可申請減免稅
時間Tue Jul 6 22:21:22 2004
■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敏督利颱風挾帶連日豪雨已對南部地區造成嚴重災害,南區國稅局特別就與納稅義務人關
係較為密切的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等稅目的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
。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轄之國稅
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二、營業稅:(一)小規模營業人凡因受災影響無法營業者,得向所轄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
所申請,准予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課徵營業稅。(二)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
、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可報經所轄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至
現場查看屬實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列。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
件,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遇
颱風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2004/07/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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