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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稅務問答》死亡前二年內贈與 計入遺產
時間Fri Jul 2 09:17:49 2004
■ 稅務問答
莿桐鄉李先生問:
父親前年曾贈與大哥土地乙筆,大哥為了籌措資金,受贈後半年即將該筆土地出售,現父
親過世,該筆土地是否須計入遺產?
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答覆:
當事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
屬配偶的財產,即使在當事人死亡前已經出讓,仍然要當作他的遺產併計課稅,該筆遺產
的計算,如標的為土地時,以該土地贈與時的公告現值為準,其餘遺產價值以死亡時的時
價為計算標準。
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
日市場收盤價格作為時價,沒有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
商號資產價值作為時價。現李老先生贈與標地物為土地,是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無論該筆
土地已否出售,均需列入遺產計算,該筆土地的價值以贈與當時的公告現值為準,如有遺
產及贈與稅相關疑義,請電話05-3545573轉第一課查詢。
【2004/07/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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