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瀟灑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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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稅務問答》欠稅更正稅額 仍須徵滯納金
時間Wed Jun 30 22:45:27 2004
■ 稅務問答
王先生詢問:
收到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後,因對欠稅核定金額有疑義,始向稽徵單位申請更正,請問經
更正後稅額是否仍須加徵滯納金?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答覆: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執行中更正應納稅額者,其因逾期繳納期
間所應加徵的滯納金,應按更正後稅額加徵。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及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
日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經移送執行處執行的案件,如納稅義
務人於執行中申請更正應納稅額者,因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的更正,其性
質與原處分的撤銷有別,不發生重新發單問題,應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效力,故其因
逾繳納期間所加徵滯納金,還是應按更正後稅額加徵。
納稅人於收到補稅稅款繳款書時,應立即核對補徵內容是否有錯誤,如有錯誤應於限繳日
期間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25291040轉411何秀美)
【2004/06/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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