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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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问答》欠税更正税额 仍须徵滞纳金
时间Wed Jun 30 22:45:27 2004
■ 税务问答
王先生询问:
收到行政执行处传缴通知後,因对欠税核定金额有疑义,始向稽徵单位申请更正,请问经
更正後税额是否仍须加徵滞纳金?
中区国税局台中县分局答覆:
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的欠税案件,税捐稽徵机关於执行中更正应纳税额者,其因逾期缴纳期
间所应加徵的滞纳金,应按更正後税额加徵。
依据税捐稽徵法第39条及行政执行法第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於缴纳期间届满30
日未缴纳者,由税捐稽徵机关移送行政执行处执行。经移送执行处执行的案件,如纳税义
务人於执行中申请更正应纳税额者,因执行中税额有变更时,仅为执行事项的更正,其性
质与原处分的撤销有别,不发生重新发单问题,应不影响原处分未变更部分效力,故其因
逾缴纳期间所加徵滞纳金,还是应按更正後税额加徵。
纳税人於收到补税税款缴款书时,应立即核对补徵内容是否有错误,如有错误应於限缴日
期间向税捐稽徵机关提出更正,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查询相关内容请洽04-25291040转411何秀美)
【2004/06/3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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