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瀟灑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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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大陸人在台股利所含稅額 可抵稅
時間Wed Jun 23 21:47:33 2004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因應兩岸關係條例的修正,財政部同意大陸地區民眾在台有股利所得,若屬在台居留期間
未滿183天的非居住者,其股利所得中所含已加徵10%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自93年3月1日後
可以在申報所得稅時辦理抵稅。
財政部日前核釋,大陸地區人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及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自93年3月1日起獲配屬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的股利總額或
盈餘總額所含的稅額,準用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可抵繳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應扣
繳稅額。
依9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25條之1規定,大陸
地區人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及大陸地區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由扣繳義務人在
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的規定。
財政部因此指出,依照所得稅法第73條之2第1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依
第73條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因採就源扣繳,
不必再辦理結算申報,其所含稅額因此不能扣抵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不過,財政部規定,若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屬於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
定,未分配盈餘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者,其股利所得中內含已經繳納的10%未分
配盈餘所得稅負,仍可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應扣繳稅額。財政部表示,這項規定
可使大陸地區的非居住者,在我國投資的總稅負,與實施兩稅合一前相當。
財政部指出,大陸地區人民在一個課稅年度內,若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
者,以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獲配屬於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的股利或盈餘,因
為也是採用就源扣繳,免辦結算申報,基於相同課稅原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所獲配的
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屬於加徵10%營所稅部分的稅額,亦應准其抵繳該筆股利
淨額或盈餘淨額的應扣繳稅額才合理。
【2004/06/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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