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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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陆人在台股利所含税额 可抵税
时间Wed Jun 23 21:47:33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因应两岸关系条例的修正,财政部同意大陆地区民众在台有股利所得,若属在台居留期间
未满183天的非居住者,其股利所得中所含已加徵10%未分配盈余所得税,自93年3月1日後
可以在申报所得税时办理抵税。
财政部日前核释,大陆地区人民在一课税年度内,在台居留、停留合计未满183日者,及
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自93年3月1日起获配属台湾地区来源所得的股利总额或
盈余总额所含的税额,准用所得税法第73条之2规定,可抵缴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的应扣
缴税额。
依9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5条、第25条之1规定,大陆
地区人民在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留、停留合计未满183日者,及大陆地区法人、团
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所获配的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应由扣缴义务人在
给付时,按规定扣缴率就源扣缴,不适用所得税法结算申报的规定。
财政部因此指出,依照所得税法第73条之2第1项规定,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及依
第73条规定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的营利事业,其获配股利总额或盈余总额因采就源扣缴,
不必再办理结算申报,其所含税额因此不能扣抵结算申报应纳税额。
不过,财政部规定,若其获配股利总额或盈余总额所含税额,属於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
定,未分配盈余须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者,其股利所得中内含已经缴纳的10%未分
配盈余所得税负,仍可抵缴该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的应扣缴税额。财政部表示,这项规定
可使大陆地区的非居住者,在我国投资的总税负,与实施两税合一前相当。
财政部指出,大陆地区人民在一个课税年度内,若在台湾地区居留、停留合计未满183天
者,以及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获配属於台湾地区来源所得的股利或盈余,因
为也是采用就源扣缴,免办结算申报,基於相同课税原则,大陆地区人民、法人所获配的
股利总额或盈余总额所含税额,属於加徵10%营所税部分的税额,亦应准其抵缴该笔股利
净额或盈余净额的应扣缴税额才合理。
【2004/06/2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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