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kiw (麥奎N NN NI
看板tax
標題Re: [問題] 想問有哪些項目可以算進列舉扣除額?
時間Sun Sep 28 16:53:40 2003
※ 引述《Lgsun (幹 兄弟封王了...)》之銘言:
: 我想請問一下高手們 哪些錢可以列入列舉扣除額呀?
: 我知道 保險費和醫療費是可以算的
: 可是這樣子總和還沒超過標準扣除額47000
: 所以還是得用標準扣除額才行....
: 我想請問一下:
: 上班時因為要開車 跟外面停車場月租車位的錢 可以在報所得稅時扣除嗎?
: 因為今年度有修車花了不少錢 修車的錢可以扣除嗎?
列舉扣除額:
1 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
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
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
萬四千元為限。
3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
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
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
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
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
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
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
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
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
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
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大致上是這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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