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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分析》高所得者節稅 善門大開
時間Tue Oct 1 04:31:20 2002
記者 陳美珍
財部嚴守未指定受益人信託財產收益應該高標準課稅的底線,已被政院打破。政院主
動調降未指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收益只要按20%課稅,已為高所得者打開一扇合法分
散財產的節稅善門。
有關信託財產課稅問題,財政部經過多次研究後認為,財產交付信託的形態極多,其
間租稅規劃空間很大。
也因此,財政部訂定信託財產收益課稅規定時,特別把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如
未出生的子女或孫子女等)的信託財產收益稅率訂為35%,只略低於所得稅最高邊際
稅率40%,打算藉此降低高所得者租稅規劃誘因。
然而事與願違,行政院審查財政部所送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時,對於無特定受益人信
託財產收益課稅稅率,與財政部看法全然不同。行政院認為,既然信託財產收益的受
益人尚未存在,實應比照非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或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的
課稅情形,所得扣繳率應訂為20%,不該從高課徵35%的所得稅。
行政院的決定,相信會使信託業者與高所得者咸感興奮。未來,擁有較多財產的民眾
,只要採取財產信託形式,就可擁有極大納稅自主權。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是一項只要經行政院同意即可發布實施的法令,政院認為毋需在
民眾財產信託行為上把關,明顯小覷納稅人租稅規劃能力。特別是在所得稅、遺贈稅
稅率均高過信託財產扣繳率之下,政院大開低稅負善門之舉,只會使今後高所得者對
財產信託趨之若騖,稅法主張量能課稅、平均社會財富的功能,也將因此受損失色。
【2002/10/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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