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ternalyang (不小心跌倒了)
看板studyteacher
標題Re: [資訊]新修正教師法即將施行
時間Tue May 26 13:45:50 2020
一、第一條修正增加條文為「...並維護學生學習權...」
非受教權,故原文有誤。
二、第二條「原教師資格與審定...」轉至第四條沒錯,但不是增加救濟,
而是把
訴訟改為救濟
三、原文沒有問題。
四、現在沒有實習教師,只有實習學生,不會有實習教師證,所以刪除其
聘任方式。以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另第十條【長期聘任之方法】將
長期聘任最高訂為7年。
五、專科以上學校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
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適當工作調任之合格教師,
應優先輔導遷調,
各主管機關應輔導學校執行。
【有意願+有適當工作調任:優先輔導遷調】所以原文有誤
另
資遣並不是被刪除,而是被統整移到教師法§27條
六、教師法§16、§17權利義務更改條序至§31、§32
並沒有新增行政職務!
七、新條文裡面我
找不到原文提到的§35寒暑假問題
八、參考資料
立法院法律系統(法條沿革:裡面會詳盡說明修法時間及理由)
中華民國總統府公報(108.06.05 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5651號)
※發文後有改排版,若有刪到推文深感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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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34.4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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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ternalyang (111.71.34.40 臺灣), 05/26/2020 13:53:59
1F:→ eternalyang: 原文被刪除了,我沒有留下引文,若有問題大家歡迎在 05/26 13:56
2F:→ eternalyang: 下方討論! 05/26 13:56
3F:推 yoho: 感謝分享 05/26 14:47
4F:推 tidus7723: 第四點代表 第三聘的代理老師 可以不用再考嗎 05/26 15:01
5F:→ tidus7723: 直到七年? 05/26 15:01
6F:→ getwild: 代理老師都是一年一聘,哪來的第三聘? 05/26 15:09
7F:推 m1432012165: 那是在講正式教師聘約~ 05/26 15:11
8F:推 shayne0501: 正式教師不是考上就是永久嗎?為什麼還有最高聘約7年 05/26 15:49
9F:→ shayne0501: ?看不太懂﴿ 05/26 15:49
10F:推 m1432012165: 一定時間要換約,無特殊理由就必須續聘 05/26 16:03
11F:→ eternalyang: 樓上正解哦! 05/26 16:47
12F:推 Dalaia: 啊所以上一篇是來帶風向的嗎 不然錯誤怎那麼多 05/26 17:58
13F:推 SQOneal: 想說怎麼可能訂立行政職務變義務這種霸王條款 假新聞 05/26 18:02
14F:推 hippopig: 謝謝老師分享 05/26 21:03
15F:推 jean108p: 感謝分享 05/26 21:46
16F:推 ssmm9992: 實習老師在學生眼裡就快不把他們當老師了,現在叫做實 05/26 22:41
17F:→ ssmm9992: 習學生,在班上還是別吧.. 05/26 22:41
18F:推 ssky5566: 那學生要叫實習老師學長/姐的意思嗎 05/27 08:42
19F:→ ecoknow: 法規跟學生如何叫有什麼關係嗎? 05/28 14:16
20F:推 an123456781: 第四點 但是現職老師還是有不少當初一年實習出來的 05/31 00:18
21F:→ an123456781: 不是嗎 他們不就是拿這種實習教師證嗎 ? 05/31 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