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Union (KEU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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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高雄所聘任代理教師應該比照教育部給一學年聘期
時間Sat Jun 3 09:37: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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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EUnion (KEU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看板: Teacher
標題: 高雄所聘任代理教師應該比照教育部給一學年聘期
時間: Sat Jun 3 09:35:05 2017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2485
【一市兩制】經費來源是高雄市教育局所聘任的代理教師,應該比照教育部給予一整學
年的完整聘期。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106年5月23日,教育局發函各校:自本(105)學年度起,教育部專案經費補助之代理教
師,聘期調整為一整學年(本學年度起聘日期不予追溯,僅調整聘期終止日至106年7月31
日止)。
但是,除了教育部專案經費補助之代理教師之外,經費來源是由市府支出所聘任的代理教
師,其聘期仍依《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辦理。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二項:長期代
理教師之聘期為一學年(期)者,除有特殊情形,經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
者外,其聘期均自開學日前一週起,至當學年(期)課程結束後一週止。
也就是說,同樣都是長期代理教師,在基層學校做同樣的工作,
經費來自於中央教育部補
助的,聘期已經可以調整為一整學年(包含寒暑假);但是,經費來自於市府教育局的,
聘期卻只能算到開學前後一週。
教育部的說明很清楚:
●對於長期代理教師起聘日,審酌代理教師於開學前確有備課需求,爰建請各地方政府宜
逐步漸進將起聘日往前調整,給予代理教師適當時間準備課程。
●為避免因聘期不連續,導致暑假期間失業,而又未能請領失業補助,爰建議各地方政府
朝支給完整年薪方向規劃,並於暑假賦予其任務,相關任務應納入聘約敘明。
代理教師於開學前確有備課需求,這一點不能可只有經費來自中央的代理教師才要備課,
經費來自市府教育局的代理教師就不需要備課。
我們呼籲教育局,保障代理教師的權益不能只做半套,高雄市的代理教師不應該一市兩制
,縱使是經費來源是高雄市教育局所聘任的代理教師,高雄市應該比照教育部可以給予一
整學年的完整聘期。
轉貼相關資料:
●●●1060324教育部新聞稿中小學代理教師聘期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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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24教育部新聞稿
中小學代理教師聘期說明
國教署 聯絡人:郭宏吉 電話:02-77367479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有關民眾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參與平臺對於「代理教師聘期應給滿12個月」之提議
案訴求,教育部國教署特別在日前邀集22個地方政府、教師團體、家長團體、提案人及本
署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經過充分溝通及討論後,確立以下辦理方向:
一、含括上、下學期聘期之代理教師若因業務需要兼任行政職務者,朝支薪至隔年7月31
日之方向規劃辦理。
二、有關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再聘含括上、下學期聘期之代理教師
,為避免因聘期不連續,導致暑假期間失業,而又未能請領失業補助,爰建議各地方政府
朝支給完整年薪方向規劃,並於暑假賦予其任務,相關任務應納入聘約敘明。
三、教育部專案補助經費增置之代理教師(如採代理教師方式達成合理教師員額事項、國
小提高教師員額編制至每班1.65人、國小2688及國中450等),因已依年薪設算補助經費
,建議各地方政府朝聘任至隔年7月31日之方向規劃辦理,倘有經費不足部分得由本部國
教署予以補足,至於未支用之結餘款則應予繳回。
四、教育部與地方政府將督導各級學校,對於暑假期間未給薪情形下,學校不得要求代理
教師到校工作。
五、對於長期代理教師起聘日,審酌代理教師於開學前確有備課需求,爰建請各地方政府
宜逐步漸進將起聘日往前調整,給予代理教師適當時間準備課程。
六、考量偏遠地區聘用代理教師不易,基於學生受教權益且為降低教育現場教師流動率,
俟「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立法後,建議各地方政府朝提供偏遠地區代理教師
聘期至隔年7月31日方向規劃辦理。
教育部表示,國中小代理教師聘任係屬地方政府權責,其聘任日期亦由各地方政府及學校
視實際教學現場情形,本權責公告徵聘並依聘約期間予以聘用。教育部了解目前各級政府
財政的困境,但薪資之核發仍應立基於公平正義原則。
教育部期待各地方政府,依據會議之決議,對於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所聘兼任行政職務、獲再聘及專案增置員額方案之含括上、下學期聘期代理教師,能朝
給予聘期至隔年7月31日方向規劃辦理。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E21D4DA40D654126
●●●1060523教育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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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633261300號
主旨:有關本局所屬各國民中小學長期代理教師聘期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聘任補充規
定)第3點規定略以:「代理教師聘期之計算,應以各校教師出缺狀況或編制內教師當次
差假時間為準,並不得跨學年度聘任。長期代理教師之聘期為一學年(期)者,除有特殊
情形,經報本局核准者外,其聘期均自開學日前一週起,至當學年(期)課程結束後一週
止」,先予敘明。
二、旨案經衡酌中央政策與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政府權責併考量現行規定適用情形,有關
代理教師聘期調整事項,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育部專案補助經費增置員額之代理教師(如採代理教師方式達成合理教師員額事項
、國小提高教師員額編制至每班1.65人、國小2688及國中450專案等):
1、自本(105)學年度起,配合教育部專案經費補助,其聘期得不受上開聘任補充規定
之限制,調整為一整學年(本學年度起聘日期不予追溯,僅調整聘期終止日至106年7月31
日止)。
2、另自106學年度起,各校辦理上開教育部專案增置員額代理教師公開甄選,其錄取人
員於8月1日到職者,得自8月1日起聘;倘於8月1日後始經公開甄選錄取者,其聘期始日為
實際到職日。
3、上述聘期含暑假期間者,請各校於暑期賦予渠等人員工作任務,並於甄選簡章及聘書
中敘明。
4、茲因上開聘期調整事項係配合教育部專案補助,倘嗣後補助經費縮減或不予補助,則
回歸本市聘任補充規定辦理。
(二)除前項情形外,其餘人員聘期仍依現行聘任補充規定辦理,其獲再聘者亦同。
三、為保障代理教師工作權益及避免滋生爭議,各校於暑期非聘任期間(未給薪)情形下
,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渠等人員到校工作。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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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高市教人字第10237573600號函訂定
一、為規範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事宜
,並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長期,指聘期達三個月以上;所稱短期,指聘期未滿三個月。
三、代課、代理教師聘期之計算,應以各校教師出缺狀況或編制內教師當次差假時間為準
,並不得跨學年度聘任。
長期代理教師之聘期為一學年(期)者,除有特殊情形,經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核准者外,其聘期均自開學日前一週起,至當學年(期)課程結束後一週止。
四、各校不得聘任下列人員為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退休人員。但於山區、偏遠地區或具特殊情形,經公開甄選遴員確有困難者,得專案
報本局核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任,以學校教務處為主辦單位,會同人事單位審查資格。
六、各校辦理長期代課、代理教師甄選,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或任務分組。
(二)規劃甄選事務、訂定甄選簡章。
(三)依規定於學校、本局教職員甄選公告及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登載
甄選資訊。第一次公告期間自張貼簡章之日起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於五日,第二次以後不
得少於二日(以上均含例假日)。
(四)受理報名、審查報名人員資格。
(五)辦理甄選、統計甄選成績。
(六)召開教評會審查聘任人選。
(七)公告錄取人員名單,通知錄取人員繳交證件。
(八)教評會審查通過一個月內,檢附甄選簡章、教評會會議紀錄(加註不適任教師查詢結
果,並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及錄取人員之教師證書或學經歷證件等影本
,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承辦人職名章,報本局備查。但學校人事業務由專任人事人
員辦理者,得逕依規定辦理,免函報本局。
(九)自起聘日辦理人員報到及核薪事宜。
七、各校教師請假或職務出缺時,得於同一學年內學校已辦理同科(類)代課、代理教師
之公開甄選備取名冊中擇優遴補,免再重行甄選。但聘期不得超過該學年度,並應依前點
第八款規定辦理。
八、各校聘任之長期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有所任
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該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二次
,並以原任同一教育階段、科(類)為限。
九、再聘除經本局核准免報備者外,應於學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影
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承辦人職名章,函報本局備查:
(一)第一次公開甄選簡章、錄取名單。
(二)合格教師證書、畢業證書。
(三)學校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含本次及前次聘期、佔缺性質、再聘次數)。
(四)學校再聘之簽案、提教評會審議之紀錄等相關資料。
十、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於聘期內,代課、代理原因消失者,學校應終止聘約。
前項規定應明訂於甄選簡章及聘約。
十一、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待遇支給依照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及中小學兼任及
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代理教師之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並以學歷支薪,不採計
職前年資。但未具代理所任教育階段、科(類)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
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長期代理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短期代理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其日
薪以月薪除以當月日數計算之。
十二、各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鐘點費或薪津支給有溢領情事者,除溢領部分不准核
銷並予追繳外,有關人員應依規定議處。
十三、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管理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但慰勞假
不在此限;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應事先經
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兼任、代課或代理,其鐘點費或薪津由實際授課
教師支領。
十四、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離職時,其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註佔缺性質、支薪方
式、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是否公開甄選進用,如為再聘者應併同加註。
十五、代理教師非經學校校長核准,不得在校外兼課、代課或兼職。
代理教師每週於校內外合計兼任不得超過六節,代課不得超過五節,兼代課不得超過九節
。但課程不可分割或情況特殊,經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外聘兼任、代課教師於同一學校每週授課節數,不得超過二十四節。
http://outlaw.kcg.gov.tw/NewsContent.aspx?id=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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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oonight2005: 可不可以改為所有代理教師 編制內編制外 大家做一 06/03 12:51
2F:→ moonight2005: 樣的事情,我們學校變成大家都不能領為了公平 06/03 12:51
3F:推 dwldwl7711: 我們學校也是,為了公平,但我疑問是增置員額定義, 06/03 22:55
4F:→ dwldwl7711: 為何實缺代理反而不能列入? 06/03 22:55
5F:推 moonight2005: 我們寫信去工會有用嗎?這樣這筆錢又沒下落了 06/04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