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Union (KEU 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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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高雄所聘任代理教师应该比照教育部给一学年聘期
时间Sat Jun 3 09:37: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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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EUnion (KEU 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 看板: Teacher
标题: 高雄所聘任代理教师应该比照教育部给一学年聘期
时间: Sat Jun 3 09:35:05 2017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2485
【一市两制】经费来源是高雄市教育局所聘任的代理教师,应该比照教育部给予一整学
年的完整聘期。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理事长)
106年5月23日,教育局发函各校:自本(105)学年度起,教育部专案经费补助之代理教
师,聘期调整为一整学年(本学年度起聘日期不予追溯,仅调整聘期终止日至106年7月31
日止)。
但是,除了教育部专案经费补助之代理教师之外,经费来源是由市府支出所聘任的代理教
师,其聘期仍依《高雄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办理。
《高雄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二项:长期代
理教师之聘期为一学年(期)者,除有特殊情形,经报本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核准
者外,其聘期均自开学日前一周起,至当学年(期)课程结束後一周止。
也就是说,同样都是长期代理教师,在基层学校做同样的工作,
经费来自於中央教育部补
助的,聘期已经可以调整为一整学年(包含寒暑假);但是,经费来自於市府教育局的,
聘期却只能算到开学前後一周。
教育部的说明很清楚:
●对於长期代理教师起聘日,审酌代理教师於开学前确有备课需求,爰建请各地方政府宜
逐步渐进将起聘日往前调整,给予代理教师适当时间准备课程。
●为避免因聘期不连续,导致暑假期间失业,而又未能请领失业补助,爰建议各地方政府
朝支给完整年薪方向规划,并於暑假赋予其任务,相关任务应纳入聘约叙明。
代理教师於开学前确有备课需求,这一点不能可只有经费来自中央的代理教师才要备课,
经费来自市府教育局的代理教师就不需要备课。
我们呼吁教育局,保障代理教师的权益不能只做半套,高雄市的代理教师不应该一市两制
,纵使是经费来源是高雄市教育局所聘任的代理教师,高雄市应该比照教育部可以给予一
整学年的完整聘期。
转贴相关资料:
●●●1060324教育部新闻稿中小学代理教师聘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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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24教育部新闻稿
中小学代理教师聘期说明
国教署 联络人:郭宏吉 电话:02-77367479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有关民众於国家发展委员会公共政策参与平台对於「代理教师聘期应给满12个月」之提议
案诉求,教育部国教署特别在日前邀集22个地方政府、教师团体、家长团体、提案人及本
署相关单位召开会议讨论,经过充分沟通及讨论後,确立以下办理方向:
一、含括上、下学期聘期之代理教师若因业务需要兼任行政职务者,朝支薪至隔年7月31
日之方向规划办理。
二、有关依「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再聘含括上、下学期聘期之代理教师
,为避免因聘期不连续,导致暑假期间失业,而又未能请领失业补助,爰建议各地方政府
朝支给完整年薪方向规划,并於暑假赋予其任务,相关任务应纳入聘约叙明。
三、教育部专案补助经费增置之代理教师(如采代理教师方式达成合理教师员额事项、国
小提高教师员额编制至每班1.65人、国小2688及国中450等),因已依年薪设算补助经费
,建议各地方政府朝聘任至隔年7月31日之方向规划办理,倘有经费不足部分得由本部国
教署予以补足,至於未支用之结余款则应予缴回。
四、教育部与地方政府将督导各级学校,对於暑假期间未给薪情形下,学校不得要求代理
教师到校工作。
五、对於长期代理教师起聘日,审酌代理教师於开学前确有备课需求,爰建请各地方政府
宜逐步渐进将起聘日往前调整,给予代理教师适当时间准备课程。
六、考量偏远地区聘用代理教师不易,基於学生受教权益且为降低教育现场教师流动率,
俟「偏远地区学校教育发展条例草案」立法後,建议各地方政府朝提供偏远地区代理教师
聘期至隔年7月31日方向规划办理。
教育部表示,国中小代理教师聘任系属地方政府权责,其聘任日期亦由各地方政府及学校
视实际教学现场情形,本权责公告徵聘并依聘约期间予以聘用。教育部了解目前各级政府
财政的困境,但薪资之核发仍应立基於公平正义原则。
教育部期待各地方政府,依据会议之决议,对於依「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
」所聘兼任行政职务、获再聘及专案增置员额方案之含括上、下学期聘期代理教师,能朝
给予聘期至隔年7月31日方向规划办理。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E21D4DA40D654126
●●●1060523教育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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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6年5月23日
发文字号:高市教人字第10633261300号
主旨:有关本局所属各国民中小学长期代理教师聘期一案,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查本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聘任补充规
定)第3点规定略以:「代理教师聘期之计算,应以各校教师出缺状况或编制内教师当次
差假时间为准,并不得跨学年度聘任。长期代理教师之聘期为一学年(期)者,除有特殊
情形,经报本局核准者外,其聘期均自开学日前一周起,至当学年(期)课程结束後一周
止」,先予叙明。
二、旨案经衡酌中央政策与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政府权责并考量现行规定适用情形,有关
代理教师聘期调整事项,请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教育部专案补助经费增置员额之代理教师(如采代理教师方式达成合理教师员额事项
、国小提高教师员额编制至每班1.65人、国小2688及国中450专案等):
1、自本(105)学年度起,配合教育部专案经费补助,其聘期得不受上开聘任补充规定
之限制,调整为一整学年(本学年度起聘日期不予追溯,仅调整聘期终止日至106年7月31
日止)。
2、另自106学年度起,各校办理上开教育部专案增置员额代理教师公开甄选,其录取人
员於8月1日到职者,得自8月1日起聘;倘於8月1日後始经公开甄选录取者,其聘期始日为
实际到职日。
3、上述聘期含暑假期间者,请各校於暑期赋予渠等人员工作任务,并於甄选简章及聘书
中叙明。
4、兹因上开聘期调整事项系配合教育部专案补助,倘嗣後补助经费缩减或不予补助,则
回归本市聘任补充规定办理。
(二)除前项情形外,其余人员聘期仍依现行聘任补充规定办理,其获再聘者亦同。
三、为保障代理教师工作权益及避免滋生争议,各校於暑期非聘任期间(未给薪)情形下
,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渠等人员到校工作。
●●●高雄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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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
中华民国102年11月13日高市教人字第10237573600号函订定
一、为规范本市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以下简称各校)聘任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事宜
,并依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订定本补充规定。
二、本补充规定所称长期,指聘期达三个月以上;所称短期,指聘期未满三个月。
三、代课、代理教师聘期之计算,应以各校教师出缺状况或编制内教师当次差假时间为准
,并不得跨学年度聘任。
长期代理教师之聘期为一学年(期)者,除有特殊情形,经报本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
)核准者外,其聘期均自开学日前一周起,至当学年(期)课程结束後一周止。
四、各校不得聘任下列人员为兼任、代课或代理教师:
(一)年满六十五岁者。
(二)退休人员。但於山区、偏远地区或具特殊情形,经公开甄选遴员确有困难者,得专案
报本局核准。
五、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之聘任,以学校教务处为主办单位,会同人事单位审查资格。
六、各校办理长期代课、代理教师甄选,其作业流程如下:
(一)召开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评会)决议成立甄选委员会或任务分组。
(二)规划甄选事务、订定甄选简章。
(三)依规定於学校、本局教职员甄选公告及教育部全国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选聘网登载
甄选资讯。第一次公告期间自张贴简章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不得少於五日,第二次以後不
得少於二日(以上均含例假日)。
(四)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
(五)办理甄选、统计甄选成绩。
(六)召开教评会审查聘任人选。
(七)公告录取人员名单,通知录取人员缴交证件。
(八)教评会审查通过一个月内,检附甄选简章、教评会会议纪录(加注不适任教师查询结
果,并查阅有无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记资料)及录取人员之教师证书或学经历证件等影本
,加注「与正本相符」字样及承办人职名章,报本局备查。但学校人事业务由专任人事人
员办理者,得迳依规定办理,免函报本局。
(九)自起聘日办理人员报到及核薪事宜。
七、各校教师请假或职务出缺时,得於同一学年内学校已办理同科(类)代课、代理教师
之公开甄选备取名册中择优遴补,免再重行甄选。但聘期不得超过该学年度,并应依前点
第八款规定办理。
八、各校聘任之长期代课、代理教师,其服务成绩优良、符合学校校务需求,且具有所任
教育阶段、科(类)合格教师证书者,经该校教评会审查通过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二次
,并以原任同一教育阶段、科(类)为限。
九、再聘除经本局核准免报备者外,应於学校教评会审查通过一个月内,检附下列文件影
本加注「与正本相符」字样及承办人职名章,函报本局备查:
(一)第一次公开甄选简章、录取名单。
(二)合格教师证书、毕业证书。
(三)学校出具之服务成绩优良证明(含本次及前次聘期、占缺性质、再聘次数)。
(四)学校再聘之签案、提教评会审议之纪录等相关资料。
十、长期代课、代理教师於聘期内,代课、代理原因消失者,学校应终止聘约。
前项规定应明订於甄选简章及聘约。
十一、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待遇支给依照中小学代理教师待遇支给基准及中小学兼任及
代课教师钟点费支给基准等相关规定办理。
代理教师之待遇(包括本薪、加给及奖金)之支给,比照专任教师并以学历支薪,不采计
职前年资。但未具代理所任教育阶段、科(类)别合格教师证书者,其学术研究费按相当
等级专任教师八成数额支给。
长期代理者,依实际代理之月数,按月支给;短期代理者,按实际代理之日数支给,其日
薪以月薪除以当月日数计算之。
十二、各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之钟点费或薪津支给有溢领情事者,除溢领部分不准核
销并予追缴外,有关人员应依规定议处。
十三、长期代理教师之出勤管理比照专任教师之规定,给假比照约雇人员办理,但慰劳假
不在此限;兼任、代课及短期代理教师,因故无法按时到校授课或执行职务者,应事先经
学校同意调整授课时间或由学校另遴人员兼任、代课或代理,其钟点费或薪津由实际授课
教师支领。
十四、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离职时,其离职或服务证明文件,应加注占缺性质、支薪方
式、服务成绩是否优良及是否公开甄选进用,如为再聘者应并同加注。
十五、代理教师非经学校校长核准,不得在校外兼课、代课或兼职。
代理教师每周於校内外合计兼任不得超过六节,代课不得超过五节,兼代课不得超过九节
。但课程不可分割或情况特殊,经报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外聘兼任、代课教师於同一学校每周授课节数,不得超过二十四节。
http://outlaw.kcg.gov.tw/NewsContent.aspx?id=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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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KEUnion (220.133.221.38), 06/03/2017 09:37:31
1F:→ moonight2005: 可不可以改为所有代理教师 编制内编制外 大家做一 06/03 12:51
2F:→ moonight2005: 样的事情,我们学校变成大家都不能领为了公平 06/03 12:51
3F:推 dwldwl7711: 我们学校也是,为了公平,但我疑问是增置员额定义, 06/03 22:55
4F:→ dwldwl7711: 为何实缺代理反而不能列入? 06/03 22:55
5F:推 moonight2005: 我们写信去工会有用吗?这样这笔钱又没下落了 06/04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