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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報 原文連結: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21368 ■林柏儀 今年一月初,行政院長吳敦義召開了「全國人力培育會議」,其中初步決議了一項政策: 將把目前的教師實習期限由「半年延長為一年」,並改採「先檢定、後實習」的方式, 且實習一年期間沒有津貼。政策透過媒體宣告後,立即引起一陣譁然,儘管部分人說著 「先檢定、後實習」是正確的改革方向,但也更多人在網路上討論說:「真的要告訴朋友 不該填師資培育相關科系。」 10億元的赤裸裸剝削 原因無他,自從2002年教育部主導、立法院修改師資培育法後,教師實習從2007年開始, 就已經將原來實習教師每月8千元、每年共9萬6千元的「實習津貼」完全取消,改為 「無薪實習」。且官方自此將實習教師定位為「學生」,在實習期間校方還得要求學生繳 納4學分的學分費。彷彿稱為學生,不給薪就變得理所當然、甚至可要求其付學費。這個 政策轉變,讓原本已經得面臨日益激烈教職競爭的「實習教師」,更加地雪上加霜。 根據教育部出版的《師資培育年報》,97年度全國幼稚園至高中職各階段的實習教師, 共有1萬589人。過去每年的實習教師約莫都在1萬人之間。這些大量的實習教師們在學校 現場裡,儘管往往也得接受上級差遣、承擔大大小小的工作,卻一毛錢也沒有,為了取得 正式教師資格,只得忍耐著這一切。原本私底下經常出現的「實習教師可代課賺錢」的狀 況,近來也被教育部明令禁止,斷絕了可能的收入來源。如今甚至被要求從「半年無償勞 動」,增加到「一年無償勞動」! 不得不說,只因為被稱為是在「實習」,就得接受這樣的狀況,這不就是冠個名目,讓 「剝削」──有參與勞動、卻沒有拿到應有的勞動報酬──的狀況,越來越廣泛運行嗎? 用數字來說,光是這樣改為「無薪實習」,並延為實習一年的話,相對於過去,教育部和 各級學校就至少從這群廣大的實習教師身上,剝削走了10億元左右(每人9萬6千元)。 實際上,如果要求以「同工同酬」的標準來計算,更遠遠高於此數字。 實習工作到底能否領薪水? 不論是到學校現場實際觀察,或者觀看實習教師的討論社群(如PTT的studyteacher版) ,都很容易就可以知道,目前多數的實習教師,在學校中的確得接受指派,協助學校各式 各樣的行政工作。特別是要應付各種教育局舉辦的競賽、觀摩、評鑑、展覽等的時候,實 習教師成了校方最方便好用的勞動力。 上級吩咐什麼瑣事就得照辦的實際處境,也讓越來越多實習教師經常戲稱自己的工作和 「工友」無異。「當兵至少還有8塊,當實習老師給人當狗管一毛都沒有」諸多這樣的埋 怨,在網路上隨處可見。對於該如何培育實習教師,暫且不是本篇文章的重心。但很明確 的是,實習教師們不論在客觀工作或主觀認同上,都日益和一個受薪工作的人員幾乎沒有 差別。 然而,主導師資培育法修法的教育部,卻匪夷所思地,竟然認為透過政策宣稱,在名義上 「定位實習教師的身分是『學生』」,以為這樣就可以迴避「實質上實習教師的確屬於勞 工」,應受相關勞動保障的責任。教育部不但沒替實習教師沒有基本工資、缺乏應有福利 、甚至同工不同酬而叫屈,還帶頭取消實習教師應有的報酬,成了剝削實習教師的元兇。 回歸當代勞動法的基本觀點,一個人所從事的活動,究竟是否屬於法律上的「僱傭關係」 ,具有「勞工」身分,從來不是「政策宣稱」、「契約名目」、「職稱」等「名義上」的 變更所能決定,而是必須「實質上」來認定:兩者間的關係,是否是「一方從屬於另一方 ,受其監督為其提供勞務,而應獲取他方的薪資報酬」的關係?是的話,當然就是僱傭關 係。 如果實習活動是一種「純學習」,不但不用參與任何勞務、甚至不受任何支配,那可能就 和僱傭關係無關。但如果實習已經不只是「純學習」,而進入到了提供勞務、接受支配、 甚至和一般員工無異的時候,儘管實習人員經驗不足、生產力較差、或需要有人從旁協助 指導,那仍然是不折不扣的僱傭關係!而這名實習生就是法律上的「勞工」,該獲得應有 的勞動保障!台灣越來越流行的各種實習工作,或例如像是實習教師的處境,究竟該是前 者還是後者,應該不難判斷。問題只在於,我們究竟是否認真對待實習工作者的勞動權益 。 實習工作者應納入勞基法 基於這樣的認識,我們應當要求政府明訂:所有具有勞動性質的「實習工作」──當然包 括實習教師──都要納入勞基法保障。有了勞基法保障,不但自此就能有「基本工資」保 障,其他包括加班費、資遣費、產假、解雇要件等,也將能一併適用在實習工作者身上。 這是個基於實習工作本質而來的基本訴求。 目前政府在勞基法的適用對象,一直都是處於一種「喊價決定」的狀況──誰的聲音大、 影響力大,就決定某種職業是否適用勞基法。這種狀況在外籍看護工、公部門臨時人員、 約聘人員、 私立學校臨時人員等身分是否受勞基法保障的爭議上,已屢見不顯,官方實 際上根本視客觀的法律適用標準於不顧。這種嚴重違背法治國原則的脫法狀況,必須在勞 動人民一再的抗議下修正過來。 以學校人員為例,今年1月10日的新聞就報導:「勞委會日前與教育部研商決定,3月1日 起,將私立學校『非編制內教師』(如代課教師、增置教師)納入勞基法,未來學校如果 出現產假不給薪等情況,將依據勞基法開罰!」我們得問:如果實際有從事教學工作的代 課教師能獲勞基法保障,那為何實際有協助從事行政工作的實習教師不該受勞基法保障? 又例如說,教育部早已規範許多「建教合作」或「產學合作」專班的學生,於在學期間倘 若從事實習工作,必須受勞基法保障,至少應取得基本工資,那為何可以大小眼,一般建 教生實習都能獲勞基法保障,教師實習就無?官方恣意區分的正當性究竟何在? 實習工作者團結行動的必要 說到底,在台灣,這些「非典型工作者」能否取得應有的法定勞動保障,取決於相關工作 者有無「意識到剝削」,以及有無採取充足的「政治行動」。基於台灣官方的政治性格, 從歷史來看,只要勞動者有發聲行動,就有機會獲得法定勞動保障。檢視勞基法適用非典 型工作者的歷史,光以學校為單位,不論是上述的代課教師、增額教師、建教生,或是校 園工友、司機,能否受勞基法保障,皆是特殊政治角力和選擇下的結果。 是故,很清楚地,最重要的關鍵是這些實習工作者,如實習教師,有無清楚認識到自身的 確如同「受雇者」一般,受工作單位管理與支配,並且為其貢獻勞動成果。只不過長期以 來以「學習」、「實習」之名,被剝削了根本應有的薪酬。這樣的現實秩序,根本不具備 合理性和合法性。 有了清楚的意識,歷史就有了變動的可能。我們期許實習教師站出來,作為日益普遍的「 無薪實習工」的表率,開啟這樣爭回我們應得勞動果實的抗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5.202
1F:推 dyman:不只無薪還要繳錢咧.. 09/02 23:31
2F:推 maybetodo:某企業主高喊,年輕人就算無薪也應該搶著做才對 09/02 23:38
3F:→ shake34:如果政策真的執行的話,不曉得以後的狀況會是先缺老師人力 09/02 23:46
4F:→ shake34:還是真的老師們都因為這樣被篩選超級有教育熱情? 09/02 23:47
5F:推 moft:有請部長踹共~~~~~~~~~~~~~~~~~~~~~~~~~~~~~~~~~~~~~~~~~~~~~ 09/02 23:55
6F:推 SmartMin1126:希望大家可以在自己的FB瘋狂轉載,引起共鳴! 09/03 00:53
7F:推 lookf:這個初步決議是認真的嗎 = = 09/03 05:43
8F:→ nxling0809:教甄第一年很燒錢(幾乎當砲灰),沒有收入哪來的錢考試? 09/03 08:36
9F:推 quincy1020:很悲哀 這樣大家還會想要從事教職嗎 09/03 09:25
10F:推 nhec:這好像是多年前的舊文欸 09/03 09:56
11F:→ stator:師資培育應該停辦才是重點吧~每年教檢那麼多人通過 09/03 10:10
12F:→ stator:教育部辦教甄才有收入。真是政府官員.... 09/03 10:10
13F:→ bestrick:就是2010年 09/03 13:05
14F:→ hanhan76:為什麼實習醫生可以領到津貼呢??..實習教師卻不行??... 09/03 16:06
15F:→ hanhan76:政府之前說企業用實習生不給薪犯法...那教育部現在是?? 09/03 16:07
16F:→ hanhan76:所以繳實習費就是學生,以後企業徵選實習生也要收費了.. 09/03 16:08
17F:→ hanhan76:現在當老師家裡要有錢,以後要當老師家裡要"非常"有錢 09/03 16:10
18F:推 lk324:不能兼差打工最不合理 身分是學生就應該可以打工都沒收入 09/03 16:57
19F:推 lk324:是政府要養事嗎 09/03 16:58
20F:→ lk324:還有代理教師徵試收費也不合理 代理徵試就是求職面試還要收 09/03 17:00
21F:→ lk324:錢 學校有用人需求就應該自行吸收徵選所需費用 09/03 17:01
22F:推 ab1211:記得之前'大學生了沒'有一位固定班底他也提出訴求 關於工作 09/03 18:08
23F:→ ab1211:記得 主管單位回應: 實習生屬於"學生"身分 是可以有工作的 09/03 18:09
24F:→ ab1211:且如同一樓說的 實習生是要付"學分費"(好像是4個學分費) 09/03 18:09
25F:→ ab1211:那 實習生的身分更是"學生"無誤 故領取薪資應該無違法之虞 09/03 18:10
26F:→ ab1211:收實習費時被歸為"學生";要兼職維生時 被歸為"老師"斷生路 09/03 18:12
27F:→ ab1211:那麼實在很不利實習"生"的生存條件 教育主管機關 師培中心 09/03 18:13
28F:→ ab1211:能把現行的'法規'更具體說明 界定實習'生'的身分歸類 09/03 18:14
29F:→ ab1211:才不至於讓實習生們不知道如何定位自己 及違法之虞 09/03 18:15
30F:→ monkeywife:既然認為實習老師是「學生」 那為何大學生可以打工 09/03 20:17
31F:→ monkeywife:實習學生卻不能打工? 只能盡義務 不能享權利? 哪招啊 09/03 20:17
32F:→ monkeywife:好處都給教育部拿走 壞處都要實習老師來承擔 09/03 20:18
33F:→ nxling0809:lk324老師 是教師"甄試"才對喔 09/03 22:12
34F:推 lovelyfafa:所以說某部一直有腦殘決定 想省錢 又帶頭壓榨還不認咧 09/04 12:11
35F:→ hanhan76:而且實習教師沒有學生證,看電影什麼的都是算一般大眾!! 09/0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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