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ke34 (shake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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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面对青年贫穷化:实习教师沦为无薪工
时间Sun Sep 2 23:21:47 2012
台湾立报
原文连结: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21368
■林柏仪
今年一月初,行政院长吴敦义召开了「全国人力培育会议」,其中初步决议了一项政策:
将把目前的教师实习期限由「半年延长为一年」,并改采「先检定、後实习」的方式,
且实习一年期间没有津贴。政策透过媒体宣告後,立即引起一阵譁然,尽管部分人说着
「先检定、後实习」是正确的改革方向,但也更多人在网路上讨论说:「真的要告诉朋友
不该填师资培育相关科系。」
10亿元的赤裸裸剥削
原因无他,自从2002年教育部主导、立法院修改师资培育法後,教师实习从2007年开始,
就已经将原来实习教师每月8千元、每年共9万6千元的「实习津贴」完全取消,改为
「无薪实习」。且官方自此将实习教师定位为「学生」,在实习期间校方还得要求学生缴
纳4学分的学分费。彷佛称为学生,不给薪就变得理所当然、甚至可要求其付学费。这个
政策转变,让原本已经得面临日益激烈教职竞争的「实习教师」,更加地雪上加霜。
根据教育部出版的《师资培育年报》,97年度全国幼稚园至高中职各阶段的实习教师,
共有1万589人。过去每年的实习教师约莫都在1万人之间。这些大量的实习教师们在学校
现场里,尽管往往也得接受上级差遣、承担大大小小的工作,却一毛钱也没有,为了取得
正式教师资格,只得忍耐着这一切。原本私底下经常出现的「实习教师可代课赚钱」的状
况,近来也被教育部明令禁止,断绝了可能的收入来源。如今甚至被要求从「半年无偿劳
动」,增加到「一年无偿劳动」!
不得不说,只因为被称为是在「实习」,就得接受这样的状况,这不就是冠个名目,让
「剥削」──有参与劳动、却没有拿到应有的劳动报酬──的状况,越来越广泛运行吗?
用数字来说,光是这样改为「无薪实习」,并延为实习一年的话,相对於过去,教育部和
各级学校就至少从这群广大的实习教师身上,剥削走了10亿元左右(每人9万6千元)。
实际上,如果要求以「同工同酬」的标准来计算,更远远高於此数字。
实习工作到底能否领薪水?
不论是到学校现场实际观察,或者观看实习教师的讨论社群(如PTT的studyteacher版)
,都很容易就可以知道,目前多数的实习教师,在学校中的确得接受指派,协助学校各式
各样的行政工作。特别是要应付各种教育局举办的竞赛、观摩、评监、展览等的时候,实
习教师成了校方最方便好用的劳动力。
上级吩咐什麽琐事就得照办的实际处境,也让越来越多实习教师经常戏称自己的工作和
「工友」无异。「当兵至少还有8块,当实习老师给人当狗管一毛都没有」诸多这样的埋
怨,在网路上随处可见。对於该如何培育实习教师,暂且不是本篇文章的重心。但很明确
的是,实习教师们不论在客观工作或主观认同上,都日益和一个受薪工作的人员几乎没有
差别。
然而,主导师资培育法修法的教育部,却匪夷所思地,竟然认为透过政策宣称,在名义上
「定位实习教师的身分是『学生』」,以为这样就可以回避「实质上实习教师的确属於劳
工」,应受相关劳动保障的责任。教育部不但没替实习教师没有基本工资、缺乏应有福利
、甚至同工不同酬而叫屈,还带头取消实习教师应有的报酬,成了剥削实习教师的元凶。
回归当代劳动法的基本观点,一个人所从事的活动,究竟是否属於法律上的「雇佣关系」
,具有「劳工」身分,从来不是「政策宣称」、「契约名目」、「职称」等「名义上」的
变更所能决定,而是必须「实质上」来认定:两者间的关系,是否是「一方从属於另一方
,受其监督为其提供劳务,而应获取他方的薪资报酬」的关系?是的话,当然就是雇佣关
系。
如果实习活动是一种「纯学习」,不但不用参与任何劳务、甚至不受任何支配,那可能就
和雇佣关系无关。但如果实习已经不只是「纯学习」,而进入到了提供劳务、接受支配、
甚至和一般员工无异的时候,尽管实习人员经验不足、生产力较差、或需要有人从旁协助
指导,那仍然是不折不扣的雇佣关系!而这名实习生就是法律上的「劳工」,该获得应有
的劳动保障!台湾越来越流行的各种实习工作,或例如像是实习教师的处境,究竟该是前
者还是後者,应该不难判断。问题只在於,我们究竟是否认真对待实习工作者的劳动权益
。
实习工作者应纳入劳基法
基於这样的认识,我们应当要求政府明订:所有具有劳动性质的「实习工作」──当然包
括实习教师──都要纳入劳基法保障。有了劳基法保障,不但自此就能有「基本工资」保
障,其他包括加班费、资遣费、产假、解雇要件等,也将能一并适用在实习工作者身上。
这是个基於实习工作本质而来的基本诉求。
目前政府在劳基法的适用对象,一直都是处於一种「喊价决定」的状况──谁的声音大、
影响力大,就决定某种职业是否适用劳基法。这种状况在外籍看护工、公部门临时人员、
约聘人员、 私立学校临时人员等身分是否受劳基法保障的争议上,已屡见不显,官方实
际上根本视客观的法律适用标准於不顾。这种严重违背法治国原则的脱法状况,必须在劳
动人民一再的抗议下修正过来。
以学校人员为例,今年1月10日的新闻就报导:「劳委会日前与教育部研商决定,3月1日
起,将私立学校『非编制内教师』(如代课教师、增置教师)纳入劳基法,未来学校如果
出现产假不给薪等情况,将依据劳基法开罚!」我们得问:如果实际有从事教学工作的代
课教师能获劳基法保障,那为何实际有协助从事行政工作的实习教师不该受劳基法保障?
又例如说,教育部早已规范许多「建教合作」或「产学合作」专班的学生,於在学期间倘
若从事实习工作,必须受劳基法保障,至少应取得基本工资,那为何可以大小眼,一般建
教生实习都能获劳基法保障,教师实习就无?官方恣意区分的正当性究竟何在?
实习工作者团结行动的必要
说到底,在台湾,这些「非典型工作者」能否取得应有的法定劳动保障,取决於相关工作
者有无「意识到剥削」,以及有无采取充足的「政治行动」。基於台湾官方的政治性格,
从历史来看,只要劳动者有发声行动,就有机会获得法定劳动保障。检视劳基法适用非典
型工作者的历史,光以学校为单位,不论是上述的代课教师、增额教师、建教生,或是校
园工友、司机,能否受劳基法保障,皆是特殊政治角力和选择下的结果。
是故,很清楚地,最重要的关键是这些实习工作者,如实习教师,有无清楚认识到自身的
确如同「受雇者」一般,受工作单位管理与支配,并且为其贡献劳动成果。只不过长期以
来以「学习」、「实习」之名,被剥削了根本应有的薪酬。这样的现实秩序,根本不具备
合理性和合法性。
有了清楚的意识,历史就有了变动的可能。我们期许实习教师站出来,作为日益普遍的「
无薪实习工」的表率,开启这样争回我们应得劳动果实的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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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5.25.202
1F:推 dyman:不只无薪还要缴钱咧.. 09/02 23:31
2F:推 maybetodo:某企业主高喊,年轻人就算无薪也应该抢着做才对 09/02 23:38
3F:→ shake34:如果政策真的执行的话,不晓得以後的状况会是先缺老师人力 09/02 23:46
4F:→ shake34:还是真的老师们都因为这样被筛选超级有教育热情? 09/02 23:47
5F:推 moft:有请部长踹共~~~~~~~~~~~~~~~~~~~~~~~~~~~~~~~~~~~~~~~~~~~~~ 09/02 23:55
6F:推 SmartMin1126:希望大家可以在自己的FB疯狂转载,引起共鸣! 09/03 00:53
7F:推 lookf:这个初步决议是认真的吗 = = 09/03 05:43
8F:→ nxling0809:教甄第一年很烧钱(几乎当炮灰),没有收入哪来的钱考试? 09/03 08:36
9F:推 quincy1020:很悲哀 这样大家还会想要从事教职吗 09/03 09:25
10F:推 nhec:这好像是多年前的旧文欸 09/03 09:56
11F:→ stator:师资培育应该停办才是重点吧~每年教检那麽多人通过 09/03 10:10
12F:→ stator:教育部办教甄才有收入。真是政府官员.... 09/03 10:10
13F:→ bestrick:就是2010年 09/03 13:05
14F:→ hanhan76:为什麽实习医生可以领到津贴呢??..实习教师却不行??... 09/03 16:06
15F:→ hanhan76:政府之前说企业用实习生不给薪犯法...那教育部现在是?? 09/03 16:07
16F:→ hanhan76:所以缴实习费就是学生,以後企业徵选实习生也要收费了.. 09/03 16:08
17F:→ hanhan76:现在当老师家里要有钱,以後要当老师家里要"非常"有钱 09/03 16:10
18F:推 lk324:不能兼差打工最不合理 身分是学生就应该可以打工都没收入 09/03 16:57
19F:推 lk324:是政府要养事吗 09/03 16:58
20F:→ lk324:还有代理教师徵试收费也不合理 代理徵试就是求职面试还要收 09/03 17:00
21F:→ lk324:钱 学校有用人需求就应该自行吸收徵选所需费用 09/03 17:01
22F:推 ab1211:记得之前'大学生了没'有一位固定班底他也提出诉求 关於工作 09/03 18:08
23F:→ ab1211:记得 主管单位回应: 实习生属於"学生"身分 是可以有工作的 09/03 18:09
24F:→ ab1211:且如同一楼说的 实习生是要付"学分费"(好像是4个学分费) 09/03 18:09
25F:→ ab1211:那 实习生的身分更是"学生"无误 故领取薪资应该无违法之虞 09/03 18:10
26F:→ ab1211:收实习费时被归为"学生";要兼职维生时 被归为"老师"断生路 09/03 18:12
27F:→ ab1211:那麽实在很不利实习"生"的生存条件 教育主管机关 师培中心 09/03 18:13
28F:→ ab1211:能把现行的'法规'更具体说明 界定实习'生'的身分归类 09/03 18:14
29F:→ ab1211:才不至於让实习生们不知道如何定位自己 及违法之虞 09/03 18:15
30F:→ monkeywife:既然认为实习老师是「学生」 那为何大学生可以打工 09/03 20:17
31F:→ monkeywife:实习学生却不能打工? 只能尽义务 不能享权利? 哪招啊 09/03 20:17
32F:→ monkeywife:好处都给教育部拿走 坏处都要实习老师来承担 09/03 20:18
33F:→ nxling0809:lk324老师 是教师"甄试"才对喔 09/03 22:12
34F:推 lovelyfafa:所以说某部一直有脑残决定 想省钱 又带头压榨还不认咧 09/04 12:11
35F:→ hanhan76:而且实习教师没有学生证,看电影什麽的都是算一般大众!! 09/06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