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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Teacher 看板 #1GABdbY0 ] 作者: 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 看板: Teacher 標題: 從教師法第14條最新釋憲案談起 時間: Mon Aug 13 16:25:06 2012 重點:對蕭曉玲案沒有興趣的人,直接看倒數第二段的提醒,現在台北市教師進入輔導期 ,不能找自己信任推薦的教師幫忙輔導。 http://iamhsiao.blogspot.tw/2012/08/14.html 台灣立報  從教師法第14條最新釋憲案談起  文/蕭曉玲   前陣子大法官釋憲認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終身不聘違憲,由於和我被解聘的罪名相 同,許多朋友紛紛來電關心,不過這次釋憲只能幫助釋憲後因此被解聘的老師,不會被剝奪 終生職業自由,至於還我清白、免除這項籠統模糊的罪名,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但同樣在這次的釋憲裡,由李震山大法官所寫的不同意見書,倒是相當程度地質疑了法院對 我案子判決的正當性;他先寫到「另件曾眾所矚目的前臺北市中山國中蕭曉玲教師,疑似因 公開反對臺北市政府之一綱一本政策」,然後在引述判決文中「本院自應尊重(中山國中教 評會的判斷)」一句之後追問,中山國中認定我不適任有沒有事實上的錯誤?他們的判斷有 沒有違反一般人的標準?是不是有事證無關的考量?這些問號都沒有詳細合理的說法(原文 為「均未見縝密說理之認事用法」)。 這不是第一次重量級的法界人士有類似的異議,今年2月初,台大法律系教授李建良也在台 灣法學雜誌中批評我案件的判決說:「只見滿紙抄自教科書上有關「判斷餘地」的字句,至 於這位服務了12年的音樂教育工作者何以在一夕之間成為「行為不檢」的老師,法官沒有半 點說明,一律推說這是學校的「判斷餘地。」和其中「滿紙抄自教科書」異曲同工的是,這 次李震山大法官也說該判決「依例複製貼上(過去的法律解釋)」。 之所以李建良、李震山等法學大家要法院給個說法,或者前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暨人權保障 諮詢委員蘇友辰律師、翁國彥律師、曾威凱律師想提案為我平反,我想大家的動機很簡單, 無非是看不過去四個字,即便只是稍微花個幾秒鐘看過我罪證照片的人,多半很快能感覺到 其中的古怪,例如同事徐慧玲老師簽名加蓋章、謊稱自己當過教師會長,寫下「對蕭曉玲老 師不適任事實的舉證」,說我談論政治議題,後面括號一綱一本(見文章「向黑暗中的螢光 致謝」),如果這種罪名可以被認定為教學不力,向學生簡單解釋老師所選教科書版本的由 來也有錯,那有多少老師可以入罪? 截圖:翻拍自「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96學年度不適任教師具體事實」中,由徐慧玲老師簽 名加蓋章的「對蕭曉玲老師不適任事實的舉證」一文(為減少隱私只拍攝局部,要看原件查 證的人可以找我) 。 而不管是「尊重(學校)判斷」也好,「推說是學校的判斷餘地」也好,白話一點說,我就 是因為不服學校判斷而上法院,法院卻又不認真查證地便說尊重學校判斷,那告上法院何用 呢?確實,告官、要贏行政機關的機率是微乎其微的,學運人士林柏儀在評論我的解聘案時 寫過,「很現實地,行政法院屢屢判定人民敗訴,勝訴率僅約5%~6%(其中能勝訴的多為 簡單的稅務糾紛)。 更糟糕的是,李震山指出,立法院先定了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這般概念模糊的法律,然後行政 機關以此作為「『淘汰』教師之萬靈丹」「行政法院再補上尊重專業判斷餘地之標語於最 後,不是分立制衡而是齊心合力,無怪人民將案件湧入求助於釋憲者。」換言之,我們老師 不但沒有受到三權分立制度的保護,還變成它所構成的三叉戟之下的魚肉,人權情況之艱難 ,讓人無語問天,有時遇上陷入類似狀況的同行向我求救,也不忍說得太明。 我感到無言的不只這樁,就在越來越多像李震山這樣的法律人,為我們深刻剖析利害關係的 同時,卻看到有的教師組織幹部還是理解有限,評論說學校充其量應以「教學不力」給我輔 導,不像其他出身法界、工運、學運等等的有識之士,已經從根本懷疑中山國中所提罪證的 有效程度(例如用時鐘照片作為遲到證據),或對其中指控感到啼笑皆非(例如音響音量開 太大讓學生身心俱疲)。而既然李震山先生用了眾所矚目形容我的案子,且容我臉上貼金一 下,有一定了解的人實在不少,也知道該教師組織的其他幹部,在當時地方與中央兩級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審查我時擔任委員,理應比任何外人還要清楚,要有誤會誤解並不容易。 舊事重提,重點不在計較誰誰誰不夠了解我的案情,背後實在有苦等許久的期許。我常說, 自己所遭遇的不合理對待,踩到太多的教師權益底線,而且在我之後,慢慢地一一倒退,因 此希望若干教師組織不看僧面看佛面,為全體老師審視其中問題,此刻李震山的不同意見書 ,恰好是個例子,他注意到,中山國中給我的罪名,從需要辦理輔導期的教學不力,在短時 間內轉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在這邊跟各位分析,對學校來說,要解聘一位老師,以教學不 力為由難得多,尤其當年規定要有當事人信任推薦之教師(必要時還可以找專家)這點更是 麻煩,而現在老師連這一點憑藉都沒有了,民國99年修正後的新補充規定去掉了這一條(註 )。 本來覺得這不是我份內之事,自有教師組織提醒老師才是,然而修正後的一年內,又遇到被 學校整肅的老師,向教師組織求救卻得到錯誤資訊,反被學校多殺一招,今天看到有教師組 織幹部發言如此,又與我有關,便借報紙版面苦口幾句,願望很單純,就是不想再有下一個 蕭曉玲──儘管近來校長團體、家長團體、教育主管單位有意削減師權,就算我不想看到, 受害者還是陸續找上門來了。 註:可比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補充規定」與「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相關規定。 原載於台灣立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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