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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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从教师法第14条最新释宪案谈起
时间Mon Aug 13 16:26: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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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看板: Teacher
标题: 从教师法第14条最新释宪案谈起
时间: Mon Aug 13 16:25:06 2012
重点:对萧晓玲案没有兴趣的人,直接看倒数第二段的提醒,现在台北市教师进入辅导期
,不能找自己信任推荐的教师帮忙辅导。
http://iamhsiao.blogspot.tw/2012/08/14.html
台湾立报 从教师法第14条最新释宪案谈起 文/萧晓玲
前阵子大法官释宪认定,教师因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终身不聘违宪,由於和我被解聘的罪名相
同,许多朋友纷纷来电关心,不过这次释宪只能帮助释宪後因此被解聘的老师,不会被剥夺
终生职业自由,至於还我清白、免除这项笼统模糊的罪名,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但同样在这次的释宪里,由李震山大法官所写的不同意见书,倒是相当程度地质疑了法院对
我案子判决的正当性;他先写到「另件曾众所瞩目的前台北市中山国中萧晓玲教师,疑似因
公开反对台北市政府之一纲一本政策」,然後在引述判决文中「本院自应尊重(中山国中教
评会的判断)」一句之後追问,中山国中认定我不适任有没有事实上的错误?他们的判断有
没有违反一般人的标准?是不是有事证无关的考量?这些问号都没有详细合理的说法(原文
为「均未见缜密说理之认事用法」)。
这不是第一次重量级的法界人士有类似的异议,今年2月初,台大法律系教授李建良也在台
湾法学杂志中批评我案件的判决说:「只见满纸抄自教科书上有关「判断余地」的字句,至
於这位服务了12年的音乐教育工作者何以在一夕之间成为「行为不检」的老师,法官没有半
点说明,一律推说这是学校的「判断余地。」
和其中「满纸抄自教科书」异曲同工的是,这
次李震山大法官也说该判决「依例复制贴上(过去的法律解释)」。
之所以李建良、李震山等法学大家要法院给个说法,或者前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暨人权保障
谘询委员苏友辰律师、翁国彦律师、曾威凯律师想提案为我平反,我想大家的动机很简单,
无非是看不过去四个字,即便只是稍微花个几秒钟看过我罪证照片的人,多半很快能感觉到
其中的古怪,例如同事徐慧玲老师签名加盖章、谎称自己当过教师会长,写下「对萧晓玲老
师不适任事实的举证」,说我谈论政治议题,後面括号一纲一本(见文章「向黑暗中的萤光
致谢」),如果这种罪名可以被认定为教学不力,向学生简单解释老师所选教科书版本的由
来也有错,那有多少老师可以入罪?
截图:翻拍自「台北市立中山国民中学96学年度不适任教师具体事实」中,由徐慧玲老师签
名加盖章的「对萧晓玲老师不适任事实的举证」一文(为减少隐私只拍摄局部,要看原件查
证的人可以找我) 。
而不管是「尊重(学校)判断」也好,「推说是学校的判断余地」也好,白话一点说,我就
是因为不服学校判断而上法院,法院却又不认真查证地便说尊重学校判断,那告上法院何用
呢?确实,告官、要赢行政机关的机率是微乎其微的,学运人士林柏仪在评论我的解聘案时
写过,「很现实地,行政法院屡屡判定人民败诉,胜诉率仅约5%~6%(其中能胜诉的多为
简单的税务纠纷)。
更糟糕的是,
李震山指出,立法院先定了行为不检有损师道这般概念模糊的法律,然後行政
机关以此作为「『淘汰』教师之万灵丹」,
「行政法院再补上尊重专业判断余地之标语於最
後,不是分立制衡而是齐心合力,无怪人民将案件涌入求助於释宪者。」换言之,我们老师
不但没有受到三权分立制度的保护,还变成它所构成的三叉戟之下的鱼肉,人权情况之艰难
,让人无语问天,有时遇上陷入类似状况的同行向我求救,也不忍说得太明。
我感到无言的不只这桩,就在越来越多像李震山这样的法律人,为我们深刻剖析利害关系的
同时,却看到有的教师组织干部还是理解有限,评论说学校充其量应以「教学不力」给我辅
导,不像其他出身法界、工运、学运等等的有识之士,已经从根本怀疑中山国中所提罪证的
有效程度(例如用时钟照片作为迟到证据),或对其中指控感到啼笑皆非(例如
音响音量开
太大让学生身心俱疲)。而既然李震山先生用了众所瞩目形容我的案子,且容我脸上贴金一
下,有一定了解的人实在不少,也知道该教师组织的其他干部,在当时地方与中央两级教师
申诉评议委员会审查我时担任委员,理应比任何外人还要清楚,要有误会误解并不容易。
旧事重提,重点不在计较谁谁谁不够了解我的案情,背後实在有苦等许久的期许。我常说,
自己所遭遇的不合理对待,踩到太多的教师权益底线,而且在我之後,慢慢地一一倒退,因
此希望若干教师组织不看僧面看佛面,为全体老师审视其中问题,此刻李震山的不同意见书
,恰好是个例子,他注意到,中山国中给我的罪名,从需要办理辅导期的教学不力,在短时
间内转为行为不检有损师道;在这边跟各位分析,对学校来说,要解聘一位老师,以教学不
力为由难得多,尤其
当年规定要有当事人信任推荐之教师(必要时还可以找专家)这点更是
麻烦,而现在老师连这一点凭藉都没有了,民国99年修正後的新补充规定去掉了这一条(注
)。
本来觉得这不是我份内之事,自有教师组织提醒老师才是,然而修正後的一年内,又遇到被
学校整肃的老师,向教师组织求救却得到错误资讯,反被学校多杀一招,今天看到有教师组
织干部发言如此,又与我有关,便借报纸版面苦口几句,愿望很单纯,就是不想再有下一个
萧晓玲──
尽管近来校长团体、家长团体、教育主管单位有意削减师权,就算我不想看到,
受害者还是陆续找上门来了。
注:可比较「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属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处理不适任教师补充规定」与「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审议不适任教师作业原则」相关规定。
原载於台湾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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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honkwun (61.62.201.242), 时间: 08/13/2012 16: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