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ybetodo (np)
看板studyteacher
標題[心得] 101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
時間Thu Jul 19 02:59:23 2012
最近看了幾間學校代理教師招考簡章
提到要附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後來又看到某校簡章說: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關係...要這份文件
於是查詢一下該法規第27條第4款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
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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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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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學生的立場可以接受
但也有看到有些學校並沒有註明是否錄取後再附上
如以後各校都在資料審查時就要求要有正本(不能取回)
那對考生負擔應該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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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6.2.48
※ 編輯: maybetodo 來自: 124.6.2.48 (07/19 03:11)
1F:推 parker74:太扯了吧!這不能由學校方面請警察局調查嗎? 07/19 09:25
2F:推 vividcat46:法條內的規定"查閱"意義上比較偏向學校主動去了解 07/19 09:31
3F:→ vividcat46:但學校作法卻變成考生要主動舉證 07/19 09:32
4F:推 SmartMin1126:這本來就應該投書教育部反映此項事實 07/19 10:08
5F:→ SmartMin1126:不要讓不合理變成應該! 07/19 10:08
6F:→ beon:徵才要求檢具良民證,如未針對特定對象,不涉及就業歧視 07/19 20:05
7F:→ beon:不過原po說若以後都要求附正本,的確也成負擔(100元*n)... 07/1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