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nhsien6608 (yinhs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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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高中] 「私校違約金」 法院判決案例
時間Sat Jul 7 11:43:28 2012
由於原文頗長,我僅摘錄重點部分:
【裁判字號】 98,竹北勞簡,1
【裁判日期】 980429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號
又本件系爭聘書及系爭聘約係為經濟優勢之資方(即原
告)所訂定,每位受聘之教師聘書及服務規約內容均相
同,並無不同之教師有不同之聘書或服務規約,是系爭
聘約為定型化契約無誤。按依民法第247條之1的規定,
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
效。即由經濟上較強之一方所預定之契約條款,經濟上
較弱之他方每無磋商變更之餘地,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
之濫用,兼維護交易上的公平性,並使社會大眾普遍如
法守法。是原告學校惡意要求教師支付賴以維生之兩個
月全薪薪水,顯失公平及公理正義,該聘約條款依法無
效。
綜上,系爭聘書既未有效成立,系爭聘書背面之系
爭聘約,即無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則原告依據系爭聘約
第17條之記載,請求被告依約給付懲罰性賠償金,即屬無據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
即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以上為判決書的部分摘錄
注意事項:
1.法官的主要觀點是「經濟權力不對等」,因此判老師免賠!
2.案件發生日期為97年8月1號,但是判決書下來的時間已是98年4月29日
這算是快了,但也已經過了半年,早就超過當年度的報到時間,
除非你不想當老師了,否則實在沒有必要拿自己的幸福去和私校賭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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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tacybaby:謝謝~but也看不出來是哪間 很怕是我接聘的這間 XD 07/07 13:57
2F:→ stacybaby:還是謝謝y大^^ 07/07 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