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nhsien6608 (yinhs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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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高中] 「私校违约金」 法院判决案例
时间Sat Jul 7 11:43:28 2012
由於原文颇长,我仅摘录重点部分:
【裁判字号】 98,竹北劳简,1
【裁判日期】 980429
【裁判案由】 给付违约金
【裁判全文】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简易判决
98年度竹北劳简字第1号
又本件系争聘书及系争聘约系为经济优势之资方(即原
告)所订定,每位受聘之教师聘书及服务规约内容均相
同,并无不同之教师有不同之聘书或服务规约,是系争
聘约为定型化契约无误。按依民法第247条之1的规定,
契约条款内容之约定,其情形如显失公平者,该部分无
效。即由经济上较强之一方所预定之契约条款,经济上
较弱之他方每无磋商变更之余地,为防止此类契约自由
之滥用,兼维护交易上的公平性,并使社会大众普遍如
法守法。是原告学校恶意要求教师支付赖以维生之两个
月全薪薪水,显失公平及公理正义,该聘约条款依法无
效。
综上,系争聘书既未有效成立,系争聘书背面之系
争聘约,即无拘束双方当事人之效力,则原告依据系争聘约
第17条之记载,请求被告依约给付惩罚性赔偿金,即属无据
,应予驳回。又原告之诉既经驳回,其所为假执行之声请,
即因诉之驳回而失所附丽,应并予驳回。
以上为判决书的部分摘录
注意事项:
1.法官的主要观点是「经济权力不对等」,因此判老师免赔!
2.案件发生日期为97年8月1号,但是判决书下来的时间已是98年4月29日
这算是快了,但也已经过了半年,早就超过当年度的报到时间,
除非你不想当老师了,否则实在没有必要拿自己的幸福去和私校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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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197.90
1F:推 stacybaby:谢谢~but也看不出来是哪间 很怕是我接聘的这间 XD 07/07 13:57
2F:→ stacybaby:还是谢谢y大^^ 07/07 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