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roy (我的教育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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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關於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
時間Wed Jan 25 18:30:13 2006
http://www.dpa.nttu.edu.tw/news/message/950125_01.htm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學民國95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台中(二)字第0950010239號
主旨:有關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第3項修正條文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範例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提出師資培育法第21條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
經 總統以94年12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91號令公布,由行政院以95年1月16日院
臺教字第0950001296A號函頒自94年12月28日施行。
二、依據師資培育法,教育實習係屬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一,為理論與實務轉化不可或缺
之課程,影響師資培育專業素質甚劇,爰為重視中小學學生受教權益,提升師資培育素質
、強化教育實習品質實屬必要。另本次師資培育法修訂條文,雖為關懷代理代課教師之考
量,惟本案條文規定仍有嚴謹的專業把關,並非無條件抵免,合先敘明。
三、本案為落實師資培育法制之程序原則、實質原則、效力原則及便民原則,本部擬具師
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第3項修正條文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範例,提供師資培育之大學及
中小學開具證明文件之參考。
(一)程序原則:符合本項規定擬申請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者,應檢附符合資格之證明文
件向服務學校申請及開具「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服務證明書」後,據以向大學提出免修習
教育實習課程申請。
(二)實質原則:本案相關單位開具證明文件均應依規定審查確實符合條文規定要件,並
確認代理代課教師具備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等專業知能,
俾符應教師專業標準本位之核心理念。
(三)效力原則:本案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審查作業均應屬權責單位,依職權、法令及專業
之審查與認可,方具效力。
(四)便民原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中小學學校,請指定承辦單位,明示本案申辦作業流
程及文件(例如學校網站),俾供學生簡便遵循。
四、檢附「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第3項申請免教育實習課程說明」(附件1)
,及證明文件範例「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服務證明書」(附件2)及「○○大學學生免修
習教育實習課程申請書」(附件3),提供師資培育之大學、中小學(請縣市政府轉知)
參辦。
五、本案有關適用教師資格檢定考之期限疑義,涉及法規解釋,將另案簽陳以令發布之。
師資培育法所有條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50001
附件一:
http://www.dpa.nttu.edu.tw/download/doc/dt40.doc
附件二:
http://www.dpa.nttu.edu.tw/download/doc/dt38.doc
附件三:
http://www.dpa.nttu.edu.tw/download/doc/dt3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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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不知道愛妳會有那麼苦
也許妳早已經離開了我的身旁
我不要和別人一樣,我會把眼淚往心裡藏
相信妳知道我的情感,這一生 我此生難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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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kroy 來自: 211.74.250.231 (01/25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