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roy (我的教育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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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关於师资培育法修正条文
时间Wed Jan 25 18:30:13 2006
http://www.dpa.nttu.edu.tw/news/message/950125_01.htm
教育部 函
发文日期:中学民国95年1月25日
发文字号:台中(二)字第0950010239号
主旨:有关师资培育法第21条第2项、第3项修正条文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范例乙案,请
查照。
说明:
一、立法院第6届第2会期第6次会议提出师资培育法第21条修正草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
经 总统以94年12月28日华总一义字第09400212591号令公布,由行政院以95年1月16日院
台教字第0950001296A号函颁自94年12月28日施行。
二、依据师资培育法,教育实习系属师资职前培育课程之一,为理论与实务转化不可或缺
之课程,影响师资培育专业素质甚剧,爰为重视中小学学生受教权益,提升师资培育素质
、强化教育实习品质实属必要。另本次师资培育法修订条文,虽为关怀代理代课教师之考
量,惟本案条文规定仍有严谨的专业把关,并非无条件抵免,合先叙明。
三、本案为落实师资培育法制之程序原则、实质原则、效力原则及便民原则,本部拟具师
资培育法第21条第2项、第3项修正条文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范例,提供师资培育之大学及
中小学开具证明文件之参考。
(一)程序原则:符合本项规定拟申请免修习教育实习课程者,应检附符合资格之证明文
件向服务学校申请及开具「免修习教育实习课程服务证明书」後,据以向大学提出免修习
教育实习课程申请。
(二)实质原则:本案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均应依规定审查确实符合条文规定要件,并
确认代理代课教师具备教学实习、导师(级务)实习、行政实习及研习活动等专业知能,
俾符应教师专业标准本位之核心理念。
(三)效力原则:本案出具之证明文件及审查作业均应属权责单位,依职权、法令及专业
之审查与认可,方具效力。
(四)便民原则:师资培育之大学及中小学学校,请指定承办单位,明示本案申办作业流
程及文件(例如学校网站),俾供学生简便遵循。
四、检附「师资培育法第21条第2项、第3项申请免教育实习课程说明」(附件1)
,及证明文件范例「免修习教育实习课程服务证明书」(附件2)及「○○大学学生免修
习教育实习课程申请书」(附件3),提供师资培育之大学、中小学(请县市政府转知)
参办。
五、本案有关适用教师资格检定考之期限疑义,涉及法规解释,将另案签陈以令发布之。
师资培育法所有条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50001
附件一:
http://www.dpa.nttu.edu.tw/download/doc/dt40.doc
附件二:
http://www.dpa.nttu.edu.tw/download/doc/dt38.doc
附件三:
http://www.dpa.nttu.edu.tw/download/doc/dt3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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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不知道爱你会有那麽苦
也许你早已经离开了我的身旁
我不要和别人一样,我会把眼泪往心里藏
相信你知道我的情感,这一生 我此生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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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4.250.231
※ 编辑: ckroy 来自: 211.74.250.231 (01/25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