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linor (PTT生日 普天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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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文件] 教育部 函
時間Tue Nov 8 10:22:44 2005
我自己是有在教務處幫忙過
兩年前辦過多次這樣的案例
基本上實習生是不能辦理研究所的報到
除非他有暫緩實習的証明
否則研究所這邊只能找個理由辦休學
(另一種案例是因為要去時習而提出證明 辦理保留研究所學籍)
現在的情況來說
應該要以最新的法條為準吧
如果沒有人去揭發不合法令的行為
當事人也就....
但是如果有人去揭發
則實習無效...
最保險的方式還是照著法令走啦
新法既已頒布
也就沒道理遵循舊法吧
不過法律也有一條不溯既往
我就不曉得是否適用於這條了
還是請法律達人來幫你解決嚕^^
提出一點經驗談
有錯誤請大家幫忙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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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alinor 來自: 163.21.237.160 (11/08 14:14)
1F:推 ckroy:反正沒人要告狀,上頭通常也懶得查你。 11/0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