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tmountain (成大山協)
看板sttmountain
標題[法規] <成大山協幹部群組織法>
時間Fri May 7 19:57:06 2021
<成大山協幹部群組織法>
第一章 前言
第 一 條
因應會內嚮導群組織瓦解,特設立此替代法案,本法參照成大山協嚮導群組
織法之規定而擬定,依《國立成功大學登山協會章程》第十四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幹部群設群長一名。
第 三 條 嚮導隊各隊由隊員互選一人為隊長負責全隊之事務。
嚮導群成員分為三級:一、嚮導,二、幹部,三、隊員。
第二章 嚮導群各級人員之權利義務
第 四 條 隊員之權利。
一、可優先參召本會之活動。
二、可優先租借本會之裝備及資料。
三、在會務會議中具提案權及表決權。
四、可擔任本會登山活動領隊及嚮導。
五、在幹部會議中具提案權。
第 五 條 隊員之義務
一、出席會務會議。
二、需召入工作組。
第 六 條 幹部之權利
一、可擔任本會登山活動領隊及嚮導。
二、可享本會公開招生活動費用之優待。
三、在幹部會議中具提案權及表決權。
第 七 條 幹部之義務
一、出席幹部會議。
二、在山野活動中協助領嚮維護隊伍人員之安全。
三、提攜本會後進以傳承經驗。
四、負責本會嚮導群各項訓練活動之計畫、籌備、執行及檢討之工作。
五、為山防組當然成員。
第 八 條 嚮導之權利同幹部之權利
第 九 條 嚮導之義務同幹部之義務
第三章 幹部群長
第 十 條 幹部群長之職責:
一、擔任幹部會議之主席。
二、執行幹部會議之決議。
三、督導各嚮導隊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幹部群長之產生:
凡本會幹部具半年以上資歷者,得經幹部會議過半數贊成為本會幹部群長。
第十二條 幹部群長之罷免:
由二分之一以上幹部連署,並於幹部會議召開三日前公布,經由幹部會議出席成員三分
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
第四章 幹部會議
第十三條 幹部會議由幹部群長召開,所有現任幹部組成。
第十四條 幹部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幹部出席始得開會。
第十五條 幹部會議開會時得就其議題邀請會長、相關之工作組組長或特定人員列席。
第十六條 幹部會議之職責
一、嚮導群人員之培養與訓練計畫。
二、嚮導群人員升級之審核,
相關細則由幹部會議另訂之。
三、處份失職之嚮導群人員(須經表決額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處份包括:
行政處份、停權、禁山、降級。
四、審核山野活動,
相關細則由幹部會議另訂之。
五、排定及審核各項訓練計畫之課程。
六、其他關於山野活動之研究發展和執行。
七、解釋本會章程法規。
第十七條 本會具幹部資格者如無故缺席幹部會議二次以上,撤銷其幹部資格。
第五章 山難預防暨搜救組
第十八條 本會在幹部群中設山難預防暨搜救組,簡稱山防組,由全體現任嚮導及幹部
組成。
第十九條 山防組之職責
一、加強各種登山安全訓練。
二、平時安排山難防救作業演習。
三、活動中負責留守工作。
四、若遇狀況則依搜救程序負責救援工作之策畫與實施。
第二十條 山防組長為山防組之召集人,其選舉罷免方式同幹部群長。
第六章 修改及其他
第二十一條
本法之修改須經會務會議或幹部二分之一提案,經幹部會議表決額數之三分
之二以上通過使得修改,自公部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法之解釋由幹部會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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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於一○九年七月四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之(鍾其融、陳彥丰、李貞、范又方)
本法於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之(鍾其融、陳彥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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