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tmountain (成大山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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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规] <成大山协干部群组织法>
时间Fri May 7 19:57:06 2021
<成大山协干部群组织法>
第一章 前言
第 一 条
因应会内向导群组织瓦解,特设立此替代法案,本法参照成大山协向导群组
织法之规定而拟定,依《国立成功大学登山协会章程》第十四条订定之。
第 二 条 干部群设群长一名。
第 三 条 向导队各队由队员互选一人为队长负责全队之事务。
向导群成员分为三级:一、向导,二、干部,三、队员。
第二章 向导群各级人员之权利义务
第 四 条 队员之权利。
一、可优先参召本会之活动。
二、可优先租借本会之装备及资料。
三、在会务会议中具提案权及表决权。
四、可担任本会登山活动领队及向导。
五、在干部会议中具提案权。
第 五 条 队员之义务
一、出席会务会议。
二、需召入工作组。
第 六 条 干部之权利
一、可担任本会登山活动领队及向导。
二、可享本会公开招生活动费用之优待。
三、在干部会议中具提案权及表决权。
第 七 条 干部之义务
一、出席干部会议。
二、在山野活动中协助领向维护队伍人员之安全。
三、提携本会後进以传承经验。
四、负责本会向导群各项训练活动之计画、筹备、执行及检讨之工作。
五、为山防组当然成员。
第 八 条 向导之权利同干部之权利
第 九 条 向导之义务同干部之义务
第三章 干部群长
第 十 条 干部群长之职责:
一、担任干部会议之主席。
二、执行干部会议之决议。
三、督导各向导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干部群长之产生:
凡本会干部具半年以上资历者,得经干部会议过半数赞成为本会干部群长。
第十二条 干部群长之罢免:
由二分之一以上干部连署,并於干部会议召开三日前公布,经由干部会议出席成员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罢免之。
第四章 干部会议
第十三条 干部会议由干部群长召开,所有现任干部组成。
第十四条 干部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干部出席始得开会。
第十五条 干部会议开会时得就其议题邀请会长、相关之工作组组长或特定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干部会议之职责
一、向导群人员之培养与训练计画。
二、向导群人员升级之审核,
相关细则由干部会议另订之。
三、处份失职之向导群人员(须经表决额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处份包括:
行政处份、停权、禁山、降级。
四、审核山野活动,
相关细则由干部会议另订之。
五、排定及审核各项训练计画之课程。
六、其他关於山野活动之研究发展和执行。
七、解释本会章程法规。
第十七条 本会具干部资格者如无故缺席干部会议二次以上,撤销其干部资格。
第五章 山难预防暨搜救组
第十八条 本会在干部群中设山难预防暨搜救组,简称山防组,由全体现任向导及干部
组成。
第十九条 山防组之职责
一、加强各种登山安全训练。
二、平时安排山难防救作业演习。
三、活动中负责留守工作。
四、若遇状况则依搜救程序负责救援工作之策画与实施。
第二十条 山防组长为山防组之召集人,其选举罢免方式同干部群长。
第六章 修改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法之修改须经会务会议或干部二分之一提案,经干部会议表决额数之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使得修改,自公部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法之解释由干部会议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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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於一○九年七月四日干部会议修正通过之(锺其融、陈彦丰、李贞、范又方)
本法於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干部会议修正通过之(锺其融、陈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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