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mountain
標 題[轉錄]國際競賽攀登通則
發信站成大土木大地雕塑家 (Thu Sep 28 19:54:29 2000)
轉信站NCKU!ccnews.ncku!news.ccns.ncku!news.civil.ncku!CivilEngineer
※ [本文轉錄自 sometimes 信箱]
作者: etch (蒼鷹) 看板: MountClub
標題: 國際競賽攀登通則
時間: Thu May 21 11:31:51 1998
國際競賽攀登通則 何仲達譯
王世鼎補述
一﹑攀登壁
1.1 所有國際競賽攀登委員會(CEC/ICC)核准的比賽必須在專為攀登設計的
人工攀登壁舉行,其垂直高度至少12公尺,寬至少3公尺,且足以設計長
度至少15公尺的路線。
1.2 攀登得使用攀登壁的所有板面。
1.3 攀登不得使用板面的側緣或上緣。
1.4 如攀登路線必須在板面上劃定邊界,以與其他路線分開,或劃開板面上不
得進入或使用的手點及足點的區域時,此邊界應使用連續且能清晰辨識的
標示。
1.5 攀登路線的起攀線必須清楚的標示。
二﹑比賽之種類
2.1 定義:
a) 難度(Difficulty)比賽:
選手採先鋒攀登,由下方確保。各個快扣根據規定事先依序掛上。選手以
達到之高度(在橫渡或天花板部份,沿其路線之軸線的最大距離)決定其
該場之名次。
b) 難度單淘汰(Difficulty-Duel)比賽:
此類比賽之規定及技術與一般難度比賽相同。除決賽外,各場均採一般難
度比賽方式。決賽採與速度比賽之決賽相同的單淘汰方式。
c) 速度(Speed)比賽:
選手由上方確保,以完攀者的完攀時間決定該場之名次。
(賽完後左右交換再比一次)
d) 抱石(Bouldering)比賽:
比賽由一系列短而具高困難度的個別攀登問題組成。各問題得以上方或下
方確保,或在裁判長 (President of Jury) [與國際前攀員(forerunner)
磋商後] 的核准下以無確保方式攀登。採無確保方式攀登時,需以適當大
小與厚度的安全墊作為安全防護。各問題配與若干分數,並以總分決定該
場名次。
2.2 難度、難度單淘汰及速度比賽均得以下列方式攀登:
a)在核可的路線觀察時間後開始攀登(on-sight)。
b)在核可的前攀員示範之後開始攀登。
c)在核可的練習之後開始攀登。(after-work)
2.3 速度比賽應在規定的路線觀察時間後立即以on-sight方式開始進行各問題
(含示範後再爬)。
2.4 國際比賽得包括難度、難度單淘汰、速度及抱石等四項目,但並非所有國際
比賽均需包括每一項。
2.5 其他(CEC/ICC)核准的比賽(如明星邀請賽或其他國際比賽)得由難度、
難度單淘汰、速度及抱石等四項目之其中一項或多項組成。
三﹑安全(僅列綱要)
3.1 安全至為重要,所有CEC/ICC核准比賽的參與者必須盡力確保符合CEC/ICC
相關規定的最高水準。並主辦單位負安全之全部責任。
3.2 隔離區與比賽場地之安全由裁判長與定線員負責,包括不同意開始或繼續
比賽。裁判長對妨礙安全之(工作)人員得自隔離區與比賽場地解除職務
、驅逐出境。
3.3 確認任何安全措施都作了,設計路線時應考慮選手攀登時若墜落的話不會
受傷,也不會妨礙或使其他選手受傷。
3.4 賽前確認:
a)符合UIA及CEC/ICC規定裝備
b)確認所有確保人員的能力。如果有安全顧慮的話,分項裁判有權立即
更換確保員或其他任何工作人員。(甚至停止比賽,聲明技術事件)
c)必要時可將繩子掛上第一個快扣(不過設計路線時應先考慮這點)。
3.5 醫護人員應在場
3.6 裝備應符合UIAA標準,繩子(單繩)應由主辦單位供給,分項裁判決定換
繩頻率。
3.7 路線配備:
a) Maillon Rapids 和 Quickdraw Slings 掛入 Hanger用 Maillon
Rapids(需UIAA合格),要鎖上。
b) 快扣不可用接的(中間也不行用鉤環接),袋子可用膠帶將圈圈黏
緊,絕對不可用打結來縮短或調整。絕對不可用數條快扣接起來用
(不論用Maillon Rapids或有鎖或沒鎖鉤環),打結的繩子或帶環
也不允許。
3.8 確保;起攀
a) 佩帶符合CEC/ICC規定裝備
b) 8字結加保險
c) 確保員(最好是過渡區那位)先檢查選手的吊帶、繩結是否綁對。
d) 在帶選手出場前,確保員必須確認繩子捲妥並立即可用。
e) 難度比賽:可考慮增加助理確保員。
f) 速度比賽:得增加助理確保員。
3.9 確保員必須全程貫注選手攀登狀況
a) 攀爬時繩子不可太緊。
b) (選手)掛鉤環時不可妨礙到選手,若掛不上時要趕快收回鬆弛繩索。
c) 所有墜落以動態及安全方式為之。
d) 不可讓選手墜落太大。
e) 極度小心不要在抓住墜落選手時撞到東西。
3.10 將選手鬆到地面時不要去撞到地面物體。
3.11 當選手解繩時確保員需立即將繩子在不干擾快扣位置的情況下拉下,確保
員有責任儘快將選手帶出比賽區域。
3.12 分項裁判有權告知主辦單位替換確保元,並於替換後該原確保員即不得再
在此比賽中擔任確保工作。
四﹑報到與隔離區
4.1 所有具資格參加比賽的選手必須在裁判長規定或大會印行或宣佈的時間內
報到並進入隔離區,各隊經理與選手有責任充分認知各場比賽的規定細節
。未能注意規定細節(或已印行的任何程序變更)不得視為未遵守規定的
正當理由。
4.2 只有以下之指定人員允許進入隔離區:
a) CEC/ICC工作人員;
b) 主辦會員聯盟工作人員;
c) 具該場參賽資格之選手;
d) 核准之隊職員;
e) 其他經裁判長特別核准之人員。該人員必須在一經核准之工作人
員陪同與指導下在隔離區停留,以維護隔離區之安全,並避免對
選手之不當干擾
f) 動物不得進入隔離區
4.3 主要隔離區及附屬隔離區均不得吸煙。大會必須在符合隔離區規定下,提
供完全分隔的吸煙區。任何進入隔離區而未能遵守本規定者,將立即被驅
離隔離區,並不得在參與比賽。
五﹑路線觀察與練習
5.1 路線觀察期間:除非另有規定,難度、難度單淘汰、速度及抱石比賽已報
到該場之比賽選手在比賽開始前均有觀察期間以研究路線。隊職員不得陪
同選手進入觀察區。所有在觀察區內之選手必須遵守隔離區之規定。
5.2 觀察期間由裁判長與國際前攀員磋商後決定,但除非特殊情況,不得超過
六分鐘。
5.3 選手於觀察期間必須在指定之觀察區,不得攀上板面或站在任何器材或桌
椅上。選手不得以任何方式與觀察區外之人員聯絡,僅得向裁判長或分組
裁判(Category Judge)詢問比賽相關問題。
5.4 在觀察期間選手得使用望遠鏡觀察路線並以手抄方式繪圖或筆記。其他觀
察或記錄器材均不允許。選手可以摸第一個把手點,但腳不能離地。選手
有責任充分瞭解所有關於比賽路線的規定與說明。
5.5 選手除了在正式觀察期間外不得取得任何路線的資訊。
5.6 在觀察期間結束時選手應立即返回隔離區,任何不當延遲或違反裁判長或
分組裁判指示者,將與「黃牌」警告,任何進一步的延遲將予以「紅牌」。
5.7 路線練習:當比賽可事先路線練習時,裁判長在與國際前攀員磋商後,決
定時間表、程序及選手練習時間長度。
六﹑攀登前之準備
6.1 在接到通知離開隔離區進入預備區時,選手不得由除核定的工作人員外之
任何其他人陪同。
6.2 在抵達預備區時,選手必須穿上岩鞋,以規定之繩結繫上繩索,並做好攀
登的最後準備。
6.3 在選手被允許進行路線攀登之前,所有攀登裝備和繩結必須經指定之工作
人員或(和)確保員的檢查與認可,以符合安全性及其他 CEC/ICC的規定
。選手對於其攀登時所穿著之裝備及服裝負有全部及唯一的責任。使用非
認可的裝備與繩結、比賽背心未經認可的修改、及違反任何 CEC/ICC規定
之選手均得立即取消其資格(由分組裁判或裁判長認定)。選手離開預備
區後,不允許在任何情況下回到隔離區。
6.4 選手必須完成離開隔離區的準備,並在指示下進入比賽場地。任何不當的
延遲或未遵守分項裁判的指示得立即予以「黃牌」警告,任何進一步的延
遲將予以「紅牌」。
七﹑攀登壁的維修
7.1 主定線員(Chief Routesetter)(代表大會)必須確保具經驗並事先練習
過的維修小組在各場中隨時應分組裁判之要求進行維護與修理。維修必須
以迅速且安全之方式為之。主辦會員聯盟對於安全程序負有全部與唯一責
任,並應確保該程序的嚴格執行。裁判長有權堅持安全程序之遵行,並得
要求違反安全程序之任何人離開比賽場地。
7.2 岩點之修理:在分組裁判的指示下,主定線員應立即處理任何替換或修理
工作。在工作完成時,國際前攀員應檢查並建議裁判長換修是否對之後攀
登選手造成不公平之有利或不利。裁判長對該場繼續、停止、或重新開始
之決定將為最後之決定,對此決定之申訴將不予接受。
7.3 岩點之清理:在各場比賽開始前,裁判長(在與國際前攀員磋商後)決定
攀登壁上岩點的清理頻率與方式,並在觀察路線前的技術會議中宣佈。
八﹑技術事件
8.1 技術事件的定義為:
a) 繩索緊繃以協助或妨礙選手;
b) 岩點斷裂或鬆開;
c) 快扣或鉤環不當的位置;
d) 任何非選手動作造成的不利或不公平的有利於選手的偶發事件。
8.2 確保員必須隨時保持繩索的適當鬆弛。任何繩索緊繃將視為隊選手的外力
幫助或妨礙,分組裁判應宣告技術事件。
8.3 技術事件應以下列方式處理:
a) 當技術事件由分組裁判提出時:
(i) 如選手願意且仍然處於正當位置,可選擇繼續攀登或技術事件。當
選手選擇技術攀登,之後不得再以與該技術事件相關之理由申訴。
(ii)如選手因技術事件而處於非正當位置,分組裁判應立即決定是否宣
告技術事件而停止選手攀登(並依據技術事件之規定允許選手之後
再行攀登)或給予選手繼續攀登之機會。當選手被給予並接受繼續
攀登之機會,之後不得再以與該技術事件申訴。
b) 當技術事件由選手提出時:
(i) 當選手正在攀登時,必須指出技術事件之性質,並在分組裁判的同
意下繼續或停止攀登。當選手由於技術事件而處於非正當位置時,
分組裁判應立即做出決定,且該決定為最後之決定。
(ii)當選手墜落並宣稱技術事件造成該墜落,此時該選手應立即送至特
別隔離區並等候該宣稱之技術事件的調查結果。總定線員應立即檢
查該宣稱之技術事件並向國際前攀員、分組裁判及裁判長報告。裁
判長(在將技術事件與選手之任何不當使用岩點列入考慮後)做出
最後決定並不再接受該決定之申訴。
c) 選手在技術事件確認後應在一分隔之隔離區給予恢復時間,並不得與
CEC/ICC和大會工作人員外之人員接觸。選手必須立即決定希望何時
開始下一次的攀登。該攀登必須在下一位選手之後且在下五位選手之
前。選手在兩次攀登之間應多給予20分鐘。
d) 在完成合法攀登後,應以選手攀登該路線達到之最佳成績作為記錄。
九﹑各場之排名
9.1 難度、難度單淘汰、速度及報時比賽中各場之排名依該項比賽之相關規定決
定。
十﹑路線攀登之停止
10.1 選手路線攀登之停止依該項比賽之相關規定辦理。
10.2 選手只要在未觸犯停止攀登之規定下,允許在攀登之任何時候下攀。
十一﹑技術會議(目前已不列入通則)
11.1 在CEC/ICC核准的比賽開始前,裁判長應召開技術會議,所有隊經理、教練
和該隊之選手代表均受邀參加。技術會議應在公佈的報到時間結束後儘速
進行。裁判長在分組裁判、CEC/ICC代表及主辦會員聯盟代表之陪同下宣佈
隔離區開放和關閉時間、出賽的出場順序以及以公佈程序之變更。各隊代
表有責任參加此會議,為參加技術會議不得視為之後申訴的正當理由。
11.2 在隔離區關閉後,裁判長應儘速召開一簡短的技術會議以提供關於該場比
賽的資訊。所有已報到該場比賽之選手和隊職員均得參加。為參加技術會
議以澄清問題者,不得作為事後申訴的正當理由。關於隔離區之相關規定
在會議期間仍應繼續有效。
十二﹑比賽中之紀律處置
12.1 比賽中依CEC/ICC規定適用紀律處置與制裁。
十三﹑紀律處置與申訴程序
13.1 對於任何裁判之判決提出申訴應以符合CEC/ICC關於紀律處置與申訴程序
之規定為之。
十四﹑藥物與違禁品:處置與紀律
14.1 UIAA、CEC/ICC承諾並強烈支持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之藥物規章。
關於觸犯藥物或其他違禁品及行為之UIAA規定、紀律處置、制裁及申訴程
序均列於IOC一要規章與UIAA規定。
--
※ Origin: 楓橋驛站<bbs.cs.nthu.edu.tw> ◆ From: g863520.MING.AB.nthu.edu.tw
※ Origin: 成大土木大地雕塑家 telnet://bbs.civil.nck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