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0202 (青)
看板sp_teacher
標題[請益] 關於延長修業年限
時間Mon Jul 18 12:50:40 2011
時常被這些名詞搞混
目前知道
暫緩入學以一年為限 - 法源依據 "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
資賦優異學生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法源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三條"
而"延長修業年限",以前特殊教育法有指出,但現在已修法了,是指現在沒有明確
說明,看各縣市的意思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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