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oGirl (相信自己)
看板sp_teacher
標題[考題] 100金門幼教 Q.16
時間Tue Jul 12 21:37:59 2011
民國98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中,相關條文敘述,下列何者為是?
(A)特殊教育之實施分為學前、國民教育和國民教育完成後等三個階段。
(B)學前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C)各階段特殊教育之學生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對身心障礙國民,
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三歲。
(D)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則不可勉強。
答案B
請問C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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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3.142.105.16
1F:推 ml0523:特法第23條:應自三歲開始 07/12 22:29
2F:→ DioGirl:所以應自三歲開始=/=向下延伸至三歲 嗎? 07/13 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