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TCT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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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 請問【特教法】中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時間Fri Jul 20 21:24:01 2007
※ 引述《iamor2》之銘言:
: 問題來了,請問特殊教育法(民93)中第二條規定....
: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 小弟想請問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怎麼不是縣市教育局呢?
: 另外,主持鑑輔會的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豈不就是縣市長?
: 怎麼不是教育局長?
: 可否請版上先進替我解惑,謝謝<(_ _)>
: ※ 編輯: iamor2 來自: 59.113.187.63 (07/19 21:35)
我想先問一下,有沒有縣市的教育局是不可以用xx縣/市教育局的名義發公文的?
在行政實務上,有所謂的府內局和府外局之分。
簡單地說,府外局可以以自己之名義發文,府內局一定要用其所屬縣市政府的名義。
如果某縣教育局是府內局,那打出去的文還是要掛縣政府的銜。
這個時候在行政體系上把主管機關當成教育局就ㄘㄨㄚ\塞了。
(順帶一提,行政要辦得好,寫公文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所謂公文寫得好,行政
辦到老,此乃接任行政工作者不可不知之重要事項。)
(不過如果你只是特教組長,公文可以不用那麼講究,那種考高普特考進教育局的
就不能這麼瀟灑了,乖乖把公文寫好才是王道。)
所以我猜應該是有部分縣市的教育局是府內局,所以文得掛縣政府的銜。
這樣一來要是有人找麻煩的時候是直接找縣政府(文是你發的,人是你殺的)
所以特殊教育法會立成這樣子吧。
附:
特殊教育法
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修正)
第二條 (修正)
修正前條文 本法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市)為省(市)
政府教育廳(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修正後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業務調整,刪除原條文規定「省政府教育廳」
為本法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部分,另將「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修正為
「直轄市政府」。
另詳立法院公報90卷58期3192號一冊 142~170頁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輸入特殊教育法,選立法記錄可由網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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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早出門啊 天清清 規陣散步來到西門町
看到整路ㄟ 警察嘎憲兵 全身武裝又勾向頭前
警 察 害阮感到一時心頭冰 害阮感到一時心頭冰
咱來借問勒 警察先生 是不是ve反攻大陸準備戰爭
截錄自黑名單工作室 民主阿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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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96.4
1F:推 pigers:我倒是覺得特教有許多跨部會的事件需要進行218.171.215.155 07/20 23:24
2F:→ pigers:所以主委找首長 是很好的218.171.215.155 07/20 23:24
3F:推 pigers:另外補充 那時候不懂為何教授說 直轄市便可218.171.208.232 07/23 05:32
4F:→ pigers:用教育局 局長 !那時還覺得很怪 現在知道了218.171.208.232 07/23 05:33
5F:→ pigers:原來 爛教授 一直停留在 舊法律條文 然後拿218.171.208.232 07/23 05:34
6F:→ pigers:舊條文 的觀念來盧我 !忍不住要說 :爛教授218.171.208.232 07/23 0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