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TCT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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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 请问【特教法】中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时间Fri Jul 20 21:24:01 2007
※ 引述《iamor2》之铭言:
: 问题来了,请问特殊教育法(民93)中第二条规定....
: 本法所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 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 本法所定事项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业务时,各该机关应配合办理。
: 小弟想请问各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怎麽不是县市教育局呢?
: 另外,主持监辅会的是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首长,岂不就是县市长?
: 怎麽不是教育局长?
: 可否请版上先进替我解惑,谢谢<(_ _)>
: ※ 编辑: iamor2 来自: 59.113.187.63 (07/19 21:35)
我想先问一下,有没有县市的教育局是不可以用xx县/市教育局的名义发公文的?
在行政实务上,有所谓的府内局和府外局之分。
简单地说,府外局可以以自己之名义发文,府内局一定要用其所属县市政府的名义。
如果某县教育局是府内局,那打出去的文还是要挂县政府的衔。
这个时候在行政体系上把主管机关当成教育局就ㄘㄨㄚ\塞了。
(顺带一提,行政要办得好,写公文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所谓公文写得好,行政
办到老,此乃接任行政工作者不可不知之重要事项。)
(不过如果你只是特教组长,公文可以不用那麽讲究,那种考高普特考进教育局的
就不能这麽潇洒了,乖乖把公文写好才是王道。)
所以我猜应该是有部分县市的教育局是府内局,所以文得挂县政府的衔。
这样一来要是有人找麻烦的时候是直接找县政府(文是你发的,人是你杀的)
所以特殊教育法会立成这样子吧。
附:
特殊教育法
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修正)
第二条 (修正)
修正前条文 本法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省(市)为省(市)
政府教育厅(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项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业务时,各该机关应配合办理。
修正後条文 本法所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
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项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业务时,各该机关应配合办理。
立法理由 配合台湾省政府教育厅业务调整,删除原条文规定「省政府教育厅」
为本法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部分,另将「直辖市政府教育局」修正为
「直辖市政府」。
另详立法院公报90卷58期3192号一册 142~170页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输入特殊教育法,选立法记录可由网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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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早出门啊 天清清 规阵散步来到西门町
看到整路ㄟ 警察嘎宪兵 全身武装又勾向头前
警 察 害阮感到一时心头冰 害阮感到一时心头冰
咱来借问勒 警察先生 是不是ve反攻大陆准备战争
截录自黑名单工作室 民主阿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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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1.96.4
1F:推 pigers:我倒是觉得特教有许多跨部会的事件需要进行218.171.215.155 07/20 23:24
2F:→ pigers:所以主委找首长 是很好的218.171.215.155 07/20 23:24
3F:推 pigers:另外补充 那时候不懂为何教授说 直辖市便可218.171.208.232 07/23 05:32
4F:→ pigers:用教育局 局长 !那时还觉得很怪 现在知道了218.171.208.232 07/23 05:33
5F:→ pigers:原来 烂教授 一直停留在 旧法律条文 然後拿218.171.208.232 07/23 05:34
6F:→ pigers:旧条文 的观念来卢我 !忍不住要说 :烂教授218.171.208.232 07/23 0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