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yao (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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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 想請教各位特教老師關於這則新聞的看法..
時間Tue May 8 22:27:11 2007
: 北縣上周舉行鑑定會議,與會專家學者認為《國民教育法》沒有重
: 讀的規定,依法二年級休業的陳小弟得回讀二年級,列席說明的陳
: 媽媽一陣愕然。
《國民教育法》的確沒有重讀的規定,但也沒有說不可以,
相關的條文 (大概是第 6 條) 只提到:
「國民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1
那麼「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是如何說呢?
http://edu.tpc.edu.tw/edu/law/B/189.zip
第 2 條:
(一)入學:
「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
重讀生或插班生。」
(四)復學:
「中途輟學或
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可敘明理由向原校申請復學,
並由學校編入相當程度之年級就讀。」
雖然我不知道這個要點所謂的「重讀生」是指什麼,
但是以它對「復學」的規定來看,
它是容許學生在請假原因消滅後,復學就讀於相當程度之年級的。
而這個個案已休業一年,現在申請復學,
這樣是否就算是所謂的「請假原因消滅」呢?
我是不太清楚「休業」算不算是請假的一種,
不過如果就只因為這一點而使他不能重讀一年級,
似乎也太荒唐了一點。
: 北縣教育局特殊教育課長黃靜怡說,鑑定會議由各界專家學者組成,
: 她尊重會議決定。家長若對孩子學習仍有疑慮,學校可個別進行補
: 救教學,並與家長討論設計出符合陳小弟的「IEP」(個別化教育方案)。
承上,如果這個安置決定的主要考量就是「於法無據」,
我真的很想問問那些專家:
「休業」和「請假」的區分,有比個案的學習環境安置重要嗎?
特教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80027
「延長修業」,不就意味著「重讀某個年級」的可能性嗎?
另外,第 13 條: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
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
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 (班) 、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
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
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
最少
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
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特教鑑定安置是為了服務學生的學習需求而存在的,
如果因為法令上的不周全,而致使學生被迫安置在比較學習不利的場所,
這是教育行政單位的疏失,應該立即修正相關的法令,
並對個案予以專案處理,
怎麼可以本末倒置地以「法令未規範」為由,
就把家長的期望與醫生的建議都否決了呢?
再說,「國民教育法」也並未禁止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而是把權限下放給各縣市政府自訂的學籍管理要點,
而後者作為一項行政命令,本來就應該彈性地依需要而隨時做修正;
更何況位階高於它的「特教法」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已有原則性的指示,
因此如果它已無法滿足特教法的要求,
(例如讓經過評估而有需要的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就應該予以修正,而不是反過來讓它成為阻礙特教法真正落實的障礙。
其次,就算「安置於二年級而非一年級」可能是出於某種「特教專業」的考量,
我建議家長也可以進一步問問鑑輔會,
究竟他們這麼做是依據什麼樣的教育理念/原則;
如果答案與特教法第 13 條所提到的原則違背的話,
可以考慮依特教法第 31 條向學校/教育局提出申訴,或求助於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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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yao 來自: 210.60.207.4 (05/09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