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yao (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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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想请教各位特教老师关於这则新闻的看法..
时间Tue May 8 22:27:11 2007
: 北县上周举行监定会议,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国民教育法》没有重
: 读的规定,依法二年级休业的陈小弟得回读二年级,列席说明的陈
: 妈妈一阵愕然。
《国民教育法》的确没有重读的规定,但也没有说不可以,
相关的条文 (大概是第 6 条) 只提到:
「国民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定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1
那麽「台北县政府国民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要点」是如何说呢?
http://edu.tpc.edu.tw/edu/law/B/189.zip
第 2 条:
(一)入学:
「国小不得有寄读生、借读生、旁听生及
重读生或插班生。」
(四)复学:
「中途辍学或
请假原因消灭,且未逾学龄者,可叙明理由向原校申请复学,
并由学校编入相当程度之年级就读。」
虽然我不知道这个要点所谓的「重读生」是指什麽,
但是以它对「复学」的规定来看,
它是容许学生在请假原因消灭後,复学就读於相当程度之年级的。
而这个个案已休业一年,现在申请复学,
这样是否就算是所谓的「请假原因消灭」呢?
我是不太清楚「休业」算不算是请假的一种,
不过如果就只因为这一点而使他不能重读一年级,
似乎也太荒唐了一点。
: 北县教育局特殊教育课长黄静怡说,监定会议由各界专家学者组成,
: 她尊重会议决定。家长若对孩子学习仍有疑虑,学校可个别进行补
: 救教学,并与家长讨论设计出符合陈小弟的「IEP」(个别化教育方案)。
承上,如果这个安置决定的主要考量就是「於法无据」,
我真的很想问问那些专家:
「休业」和「请假」的区分,有比个案的学习环境安置重要吗?
特教法第 9 条第 2 项规定:
「国民教育阶段身心障碍学生因身心发展状况及学习需要,得经该管主管教
育行政机关核定延长修业年限,并以延长二年为原则。」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80027
「延长修业」,不就意味着「重读某个年级」的可能性吗?
另外,第 13 条:
「各级学校应主动发掘学生特质,透过适当监定,
按身心发展状况及学习需
要,辅导其就读适当特殊教育学校 (班) 、普通学校相当班级或其他适当
场所。身心障碍学生之教育安置,应以
满足学生学习需要为前提下,
最少
限制的环境为原则。直辖市及县 (市)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每年重新评估
其教育安置之适当性。」
特教监定安置是为了服务学生的学习需求而存在的,
如果因为法令上的不周全,而致使学生被迫安置在比较学习不利的场所,
这是教育行政单位的疏失,应该立即修正相关的法令,
并对个案予以专案处理,
怎麽可以本末倒置地以「法令未规范」为由,
就把家长的期望与医生的建议都否决了呢?
再说,「国民教育法」也并未禁止学生重读某个年级,
而是把权限下放给各县市政府自订的学籍管理要点,
而後者作为一项行政命令,本来就应该弹性地依需要而随时做修正;
更何况位阶高於它的「特教法」对於身心障碍学生的安置已有原则性的指示,
因此如果它已无法满足特教法的要求,
(例如让经过评估而有需要的学生「重读某个年级」)
就应该予以修正,而不是反过来让它成为阻碍特教法真正落实的障碍。
其次,就算「安置於二年级而非一年级」可能是出於某种「特教专业」的考量,
我建议家长也可以进一步问问监辅会,
究竟他们这麽做是依据什麽样的教育理念/原则;
如果答案与特教法第 13 条所提到的原则违背的话,
可以考虑依特教法第 31 条向学校/教育局提出申诉,或求助於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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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6.32.108
※ 编辑: fyao 来自: 210.60.207.4 (05/09 12:58)